【問題】我公司無形資產為土地使用權,土地證表明為50年,公司經營期限為20年。2008年我公司開始按50年攤銷,請問我公司是否可以按20年攤銷,如果可以,在匯算清繳期間是否可以調整2008年的應稅所得額?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準予扣除。
新稅法實施后符合規定的無形資產應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進行攤銷。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一經確定,便不能隨意變更。由于客觀經濟環境改變,確實需要變更攤銷年限的,應將變更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