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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類 雜項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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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章 雜項制品 注釋: 一、本章不包括: (一)化妝盥洗用筆(第三十三章); (二)第六十六章的制品(例如,傘或手杖的零件); (三)仿首飾(品目71.17); (四)第十五類注釋二所規定的賤金屬制通用零件(第十五類)或塑料制的類似品(第三十九章); (五)第八十二章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其柄或其他零件是雕刻或模塑材料制的;但品目96.01或96.02適用于單獨報驗的上述物品的柄或其他零件; (六)第九十章的物品,例如,眼鏡架(品目90.03)、數學繪圖筆(品目90.17)、各種牙科、醫療、外科或獸醫專用刷子(品目90.18); (七)第九十一章的物品(例如,鐘殼或表殼); (八)樂器及其零件、附件(第九十二章); (九)第九十三章的物品(武器及其零件);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燈具及照明裝置);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玩具、游戲品、運動用品);或 (十二)藝術品、收藏品及古物(第九十七章)。 二、品目96.02所稱“植物質或礦物質雕刻材料”,是指: (一)用于雕刻的硬種子、硬果核、硬果殼、堅果及類似植物材料(例如,象牙果及棕櫚子); (二)琥珀、海泡石、粘聚琥珀、粘聚海泡石、黑玉及其礦物代用品。 三、品目96.03所稱“制帚、制刷用成束、成簇的材料”,僅指未裝配的成束、成簇的獸毛、植物纖維或其他材料。這些成束、成簇的材料無需分開即可安裝在帚、刷之上,或只需經過簡單加工(例如,將頂端修剪成形)即可安裝的。 四、除品目96.01至96.06或96.15的貨品以外,本章的物品還包括全部或部分用貴金屬、包貴金屬、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而且,品目96.01至96.06及96.15包括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貴金屬或包貴金屬只作為小零件的物品。 總 注 釋 本章包括雕刻和模塑材料及其制品、某些掃把、刷子和篩、某些縫紉用品、某些書寫及辦公用品、某些煙具、某些化妝用具、某些具有吸收性的衛生產品[任何材料制的衛生巾(護墊)及衛生棉條、尿布及尿布襯里和類似品]及協調制度其他品目未具體列名的其他物品。 品目96.07至96.14及96.16至96.18所列物品可以全部或部分由天然或養殖的珍珠、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或由貴金屬或包貴金屬制成。但品目96.01至96.06及96.15所列物品可以裝有上述材料制成的小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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