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注: |
第二十類 雜項制品 |
章注: |
第九十五章 玩具、游戲品、運動用品及其零件、附件 注釋: 一、本章不包括: (一)蠟燭(品目34.06); (二)品目36.04的煙花、爆竹或其他煙火制品; (三)已切成一定長度但未制成釣魚線的紗線、單絲、繩、腸線及類似品(第三十九章、品目42.06或第十一類); (四)品目42.02、43.03或43.04的運動用袋或其他容器; (五)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紡織品制的化妝舞會服裝;第六十一章或第六十二章的紡織品制的運動服或特殊衣著(例如,擊劍服或足球守門員服),無論是否附帶保護配件,例如,肘部、膝部或腹股溝部位的保護墊或填充物。 (六)第六十三章的紡織品制的旗幟及帆板或滑行車用帆; (七)第六十四章的運動鞋靴(裝有冰刀或滑輪的溜冰鞋除外)或第六十五章的運動用帽; (八)手杖、鞭子、馬鞭或類似品(品目66.02)及其零件(品目66.03); (九)品目70.18的未裝配的玩偶或其他玩具用的玻璃假眼; (十)第十五類注釋二所規定的賤金屬制通用零件(第十五類)或塑料制的類似貨品(第三十九章); (十一)品目83.06的鈴、鐘、鑼及類似品; (十二)液體泵(品目84.13)、液體或氣體的過濾、凈化機器及裝置(品目84.21)、電動機(品目85.01)、變壓器(品目85.04);錄制聲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圓盤、磁帶、固態非易失性數據存儲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體,不論是否已錄制(品目85.23);無線電遙控設備(品目85.26)或無繩紅外線遙控器件(品目85.43); (十三)第十七類的運動用車輛(長雪橇、平底雪橇及類似品除外); (十四)兒童兩輪車(品目87.12); (十五)無人駕駛航空器(品目88.06); (十六)運動用船艇,例如,輕舟、賽艇(第八十九章)及其槳、櫓和類似品(木制的歸入第四十四章); (十七)運動及戶外游戲用的眼鏡、護目鏡及類似品(品目90.04); (十八)媒誘音響器及哨子(品目92.08); (十九)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二十)各種燈串(品目94.05); (二十一)獨腳架、雙腳架、三腳架及類似品(品目96.20); (二十二)球拍線、帳篷或類似的野營用品、分指手套、連指手套及露指手套(按其構成材料歸類);或 (二十三)餐具、廚房用具、盥洗用品、地毯及紡織材料制的其他鋪地制品、服裝、床上、餐桌、盥洗及廚房用的織物制品及具有實用功能的類似貨品(按其構成材料歸類)。 二、本章包括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貴金屬或包貴金屬只作為小零件的物品。 三、除上述注釋一另有規定的以外,凡專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各品目所列物品的零件、附件,應與有關物品一并歸類。 四、除上述注釋一另有規定的以外,品目95.03主要適用于該品目所列的物品與一項或多項其他貨品組合而成的物品,只要這些物品為零售包裝,且組合后具有玩具的基本特征。這些組合物品不能視為歸類總規則三(二)所指的成套貨品,如果單獨報驗,應歸入其他品目。 五、品目95.03不包括因其設計、形狀或構成材料可確認為專供動物使用的物品,例如,“寵物玩具”(歸入其適當品目)。 六、品目95.08中: (一)“游樂場乘騎游樂設施”是指主要目的為游樂或娛樂的裝置、組合裝置或設備,用于運載、傳送、導引一人或多人越過或穿行某一固定或限定的路徑(包括水道),或者特定的區域,這些設施不包括通常安裝在住宅區或操場內的設備; (二)“水上樂園娛樂設備”是指特征為特定的涉水區域且無設定路徑的裝置、組合裝置或設備。這些設備僅包括專為水上樂園設計的設備;及 (三)“游樂場娛樂設備”是指憑借運氣、力量或技巧來玩的游戲設備,通常需要操作員或服務員,可安裝于永久性建筑物或獨立的攤位,這些設備不包括品目95.04的設備。 本品目不包括在本協調制度其他品目中列名更為具體的設備。 ○ ○ ○ 子目注釋: 一、子目9504.50包括: (一)在電視機、監視器或其他外部屏幕或表面上重放圖像的視頻游戲控制器;或 (二)自帶顯示屏的視頻游戲設備,不論是否便攜式。 本子目不包括用硬幣、鈔票、銀行卡、代幣或任何其他支付方式使其工作的視頻游戲控制器或設備(子目9504.30)。 總 注 釋 本章包括各種玩具,不論是供兒童或供成人娛樂用,還包括戶內及戶外游戲用設備,運動、體操、競技用具及器械,某些釣魚、狩獵或射擊用具,旋轉木馬和其他游樂場用娛樂設備。 本章各品目也包括明顯為專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所列貨品的零件、附件,只要它們不是本章注釋一所列不包括的物品。 本章物品一般可用各種材料制成,但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貴金屬或包貴金屬除外。裝有上述材料制的小配件的物品仍可歸入本章。 除了各品目注釋中所列不包括的物品以外,本章還不包括: (一)品目36.04的煙花及其他煙火制品。 (二)品目40.11、40.12或40.13的橡膠輪胎及其他物品。 (三)帳篷及露營用品(一般歸入品目63.06)。 (四)液體泵(品目84.13)、液體或氣體的過濾、凈化機器及裝置(品目84.21)、電動機(品目85.01)、變壓器(品目85.04);錄制聲音或其他信息用的圓盤、磁帶、固態非易失性數據存儲器件、“智能卡”及其他媒體,不論是否已錄制(品目85.23);無線電遙控設備(品目85.26)或無繩紅外線遙控器件(品目85.43)。 (五)第九十三章的武器及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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