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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類 武器、彈藥及其零件、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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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章 武器、彈藥及其零件、附件 注釋: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三十六章的貨品(例如,火帽、雷管、信號彈); (二)第十五類注釋二所規定的賤金屬制通用零件(第十五類)或塑料制的類似品(第三十九章); (三)裝甲戰斗車輛(品目87.10); (四)武器用的望遠鏡瞄準具及其他光學裝置(第九十章),但安裝在武器上或與武器一同報驗以備安裝在該武器上的除外; (五)弓、箭、鈍頭擊劍或玩具(第九十五章);或 (六)收藏品或古物(品目97.05或97.06)。 二、品目93.06所稱“零件”,不包括品目85.26的無線電設備及雷達設備。 總 注 釋 本章包括: 一、軍事武裝部隊、警察或其他有組織的機構(海關、邊防部隊等)在陸、海、空戰斗中使用的各種武器。 二、個人自衛、狩獵及打靶用的武器(例如,用于小型靶場、室內靶場或游樂場射擊臺的)。 三、靠爆炸藥進行發射的其他裝置(例如,拋纜槍及維利式信號槍)。 四、彈藥及導彈(第三十六章的物品除外)。 除少數例外情況以外(參見品目93.05及93.06的注釋),本章也包括武器的零件、附件及彈藥零件。 望遠鏡瞄準具及其他光學裝置,如果適合武器使用并能裝在武器上或與有關武器一同報驗的,應與武器一并歸類。單獨報驗的此類光學裝置不歸入本章(第九十章)。 任何運載工具,即使是軍事專用的,不論是否裝有武器,均不歸入本章。因此,本章不包括鐵路裝甲車輛(第八十六章)、坦克及裝甲車(品目87.10)、軍用飛機(品目88.01或88.02)及軍艦(品目89.06)等。但這些運載工具上使用的武器(槍炮、機槍等)如單獨報驗,應歸入本章(參見品目93.01關于安裝在鐵路或陸地車輛上的某些武器的注釋)。 本章也不包括下列貨品: (一)鋼盔及其他軍用帽類(第六十五章)。 (二)人體防護服,例如,護胸鐵甲、鎧甲衣、防彈衣等(按其構成材料歸類)。 (三)弩、弓和箭以及玩具武器(第九十五章)。 (四)收藏品及古物(品目97.05或97.06)。 本章所列武器及其零件可含有貴金屬、包貴金屬、天然或養殖珍珠、寶石及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龜殼、珍珠母、獸牙及類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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