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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類 機器、機械器具、電氣設備及其零件;
錄音機及放聲機、電視圖像、聲音的
錄制和重放設備及其零件、附件 注釋: 一、本類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的塑料或品目40.10的硫化橡膠制的傳動帶、輸送帶;除硬質橡膠以外的硫化橡膠制的機器、機械器具、電氣器具或其他專門技術用途的物品(品目40.16); (二)機器、機械器具或其他專門技術用途的皮革、再生皮革(品目42.05)或毛皮(品目43.03)的制品; (三)各種材料(例如,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八章及第十五類的材料)制的筒管、卷軸、紆子、錐形筒管、芯子、線軸及類似品; (四)提花機及類似機器用的穿孔卡片(例如,歸入第三十九章、第四十八章或第十五類的); (五)紡織材料制的傳動帶、輸送帶及其帶料(品目59.10)或專門技術用途的其他紡織材料制品(品目59.11); (六)品目71.02至71.04的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品目71.16的完全以寶石或半寶石制成的物品,但已加工未裝配的唱針用藍寶石和鉆石除外(品目85.22); (七)第十五類注釋二所規定的賤金屬制通用零件(第十五類)及塑料制的類似品(第三十九章); (八)鉆管(品目73.04); (九)金屬絲、帶制的環形帶(第十五類); (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十一)第十七類的物品; (十二)第九十章的物品; (十三)第九十一章的鐘、表及其他物品; (十四)品目82.07的可互換工具及作為機器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類似的可互換工具應按其構成工作部件的材料歸類(例如,歸入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第四十五章、第五十九章或品目68.04、69.09);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或 (十六)打字機色帶或類似色帶,不論是否帶軸或裝盒(應按其材料屬性歸類;如已上油或經其他方法處理能著色的,應歸入品目96.12),或品目96.20的獨腳架、雙腳架、三腳架及類似品。 二、除本類注釋一、第八十四章注釋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釋一另有規定的以外,機器零件(不屬于品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應按下列規定歸類: (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品目(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及85.48除外)列名的貨品,均應歸入該兩章的相應品目; (二)專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種機器或同一品目的多種機器(包括品目84.79或85.43的機器)的其他零件,應與該種機器一并歸類,或酌情歸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但能同時主要用于品目85.17和85.25至85.28所列機器的零件,應歸入品目85.17,專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24所列貨品的零件,應歸入品目85.29; (三)所有其他零件應酌情歸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能歸入上述品目,則應歸入品目84.87或85.48。 三、由兩部及兩部以上機器裝配在一起形成的組合式機器,或具有兩種及兩種以上互補或交替功能的機器,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應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機器歸類。 四、由不同獨立部件(不論是否分開或由管道、傳動裝置、電纜或其他裝置連接)組成的機器(包括機組),如果組合后明顯具有一種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個品目所列功能,則全部機器應按其功能歸入有關品目。 五、上述各注釋所稱“機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品目所列的各種機器、設備、裝置及器具。 六、 (一)本協調制度所稱“電子電氣廢棄物及碎料”,是指下列電氣和電子組件、印刷電路板以及電氣或電子產品: 1.因破損、拆解或其他處理而無法用于其原用途,或通過維修、翻新或修理以使其仍用作原用途是不經濟的;以及 2.其包裝或運輸方式不是為了保護單件物品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不受損壞的。 (二)“電子電氣廢棄物及碎料”與其他廢物、廢料的混合物歸入品目85.49。 (三)本類不包括第三十八章注釋四所規定的城市垃圾。 總 注 釋 一、本類的基本內容 (一)除本類注釋及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注釋規定不歸入本類的貨品,以及在其他各類已具體列名的貨品以外,本類包括所有用機械及電氣方式操作的機器、裝置、器具、設備及其零件,同時也包括某些既不用機械方式,也不用電氣方式進行操作的裝置和設備(例如,鍋爐、鍋爐房設備、過濾裝置等)及其零件。 不歸入本類的貨品主要有: 1.任何材料制成的卷軸、紆子、筒管、線軸等(應按其構成材料歸類)。但經軸不應視為筒管、卷軸或類似品,而應歸入品目84.48。 2.第十五類注釋二所指的通用零件。例如,鋼鐵制的絲、鏈、螺栓、螺絲釘及彈簧(品目73.12、73.15、73.18或73.20)及其他賤金屬制的類似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品目83.01所列的鎖;品目83.02所列的門窗等用的配件及架座。塑料制成的類似品也不歸入本類而應歸入第三十九章。 3.品目82.07所列的可互換工具;其他類似的可互換工具應按其工作部件的構成材料歸類(例如,橡膠制的歸入第四十章;皮革制的歸入第四十二章;毛皮制的歸入第四十三章;軟木制的歸入第四十五章;紡織材料制的歸入第五十九章;研磨料等制的歸入品目68.04;陶瓷制的歸入品目69.09等)。 4.第八十二章所列的其他物品(例如,工具、工具刀頭、刀具及切割刀片、非電動理發推子及某些家用機械器具),以及第八十三章所列的物品。 5.第十七類所列的物品。 6.第十八類所列的物品。 7.武器彈藥(第九十三章)。 8.具有玩具、游戲品或運動用品性質的機器或裝置,以及明顯專用于或主要用于玩具、游戲品、運動用品的零件及附件(包括非電動的發動機,但不包括液體泵及液體或氣體的過濾、凈化機器,它們應分別歸入品目84.13或84.21;也不包括電動機、變壓器及無線電遙控裝置,它應分別歸入品目85.01、85.04或85.26)(第九十五章)。 9.用作機器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 (二)一般來說,本類所列的貨品可用各種材料制造。其中大部分是賤金屬制的,但本類也包括某些用其他材料制成的機器(例如,全部用塑料制成的泵),以及用塑料、木材、貴金屬等制成的零件。 但本類不包括: 1.塑料制的傳動帶或輸送帶(第三十九章)、未硬化硫化橡膠制品(例如,傳動帶或輸送帶)(品目40.10)、橡膠外胎、內胎等(品目40.11至40.13)及墊圈等(品目40.16)。 2.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例如,織機用的皮結)(品目42.05)及毛皮制品(品目43.03)。 3.紡織材料制品。例如,傳動帶或輸送帶(品目59.10)、氈墊及拋光輪(品目59.11)。 4.第六十九章所列的某些陶瓷制品(參見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總注釋)。 5.第七十章所列的某些玻璃制品(參見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總注釋)。 6.全部用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品目71.02、71.03、71.04或71.16),但不包括已經加工但未裝配的電唱機唱針用藍寶石或鉆石(品目85.22)。 7.金屬絲或金屬帶制成的環形帶(第十五類)。 二、零件 (本類注釋二) 一般來說,除上述第一部分所列不歸入本類的貨品以外,凡明顯專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種機器或裝置(包括品目84.79或85.43所列物品),或同一品目所列同類機器或裝置的零件,均應與有關機器或裝置一并歸類。但下列零件則歸入單獨品目: (一)品目84.07或84.08所列發動機的零件(品目84.09)。 (二)品目84.25至84.30所列機器的零件(品目84.31)。 (三)品目84.44至84.47所列紡織機器的零件(品目84.48)。 (四)品目84.56至84.65所列機器的零件(品目84.66)。 (五)品目84.70至84.72所列辦公室用機器的零件(品目84.73)。 (六)品目85.01或85.02所列機器的零件(品目85.03)。 (七)品目85.19或85.21所列裝置的零件(品目85.22)。 (八)品目85.25至85.28所列裝置的零件(品目85.29)。 (九)品目85.35、85.36或85.37所列裝置的零件(品目85.38)。 上述規定不適用于本身已構成本類某個品目(品目84.87及85.48除外)所列物品的零件。這些物品即使用作某種機器的專用零件,仍應歸入其具體列名的品目。本規定特別適用于: 1.泵及壓縮機(品目84.13及84.14)。 2.品目84.21所列的過濾機器及裝置。 3.起重及搬運機器(品目84.25、84.26、84.28或84.86)。 4.龍頭、旋塞、閥門等(品目84.81)。 5.滾珠軸承、滾子軸承、滾針軸承,以及公差不超過1%或0.05毫米(以相差數值較小的為準)的拋光鋼珠(品目84.82)。 6.傳動軸、曲柄、軸承座、滑動軸承、齒輪及齒輪傳動裝置(包括摩擦傳動裝置、齒輪箱及其他變速裝置)、飛輪、滑輪與滑輪組、離合器及聯軸器(品目84.83)。 7.品目84.84所列的密封墊及類似的接合襯墊。 8.品目85.01所列的電動機。 9.品目85.04所列的變壓器及其他機器及裝置。 10.組裝成電池組的蓄電池。 11.加熱電阻器(品目85.16)。 12.電容器(品目85.32)。 13.電路的開關、保護等用的電氣裝置(例如,開關、熔斷器、接線盒等)(品目85.35及85.36)。 14.用于電氣控制或電力分配的盤、板、臺、柜及其他裝置(品目85.37)。 15.品目85.39所列的燈。 16.品目85.40所列的電子管及品目85.41所列的二極管、晶體管等。 17.電氣設備用碳精制品(例如,弧光燈碳棒、碳電極及碳刷)(品目85.45)。 18.各種材料制的絕緣子(品目85.46)。 19.品目85.47所列的電氣設備等用的絕緣配件。 其他可確定為機器零件,但非專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種機器或某類機器(即通用于不同品目所列的多種機器)的物品,應歸入品目84.87(非電氣零件)或品目85.48(電氣零件);但上述各項所列物品除外。 上述零件歸類的規定不適用于下列品目所列貨品的零件:品目84.84(密封墊等)、85.44(絕緣電線)、85.45(電氣設備用碳精制品)、85.46(絕緣子)或85.47(線路導管);其他的這類零件一般應按其構成材料歸入相應的章內。 機器零件不論是否制成成品,即可使用,均應歸入本類;但鋼鐵制的粗鍛件應歸入品目72.07。 三、附屬裝置 〔參見歸類總規則二(一)、三(二)及本類注釋三及四〕 附屬的儀器及裝置(例如,壓力計、溫度計、水平儀或其他測量或檢驗儀器、產量計數器、時鐘機構開關、控制板、自動調節器等),如果與所屬機器設備同時報驗,并專用于測量、檢測、控制或調節某種機器或裝置〔可以是組合機器(參見以下第六部分)或者功能機組(參見以下第七部分)〕,應與有關機器設備一并歸類。但用以檢測、控制或調節多臺機器(不論是否同一類型)的附屬儀器及裝置應歸入其所屬的適當品目。 四、不完整機器 〔參見歸類總規則二(一)〕 本類所指的機器或裝置,不僅包括完整品,也包括不完整品(即已把有關零件裝配成具有完整機器基本特征的機器)。因此,一臺機器如僅僅缺少飛輪、底板、砑光滾筒、工具夾具等,仍應與完整機器歸入同一品目,而不應作為零件單獨歸類。同樣,在正常情況下往往配有電動機的機器或裝置(例如,品目84.67所列的手提式電動工具),即使在報驗時沒有帶電動機,也應按相應的完整機器歸入同一品目。 五、未經裝配的機器 〔參見歸類總規則二(一)〕 為了便于運輸,許多機器或裝置運輸時處于未裝配狀態。雖然這類貨品事實上只是一套零件,但仍應作為機器歸類,而不應作為零件單獨歸類。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報驗時未經裝配的具有完整機器基本特征的不完整機器(參見上述第四部分,同時參見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的總注釋)。但超過組成完整機器或具有完整機器基本特征的不完整機器所需數量的未裝配零件,應歸入其所屬的適當品目。 六、多功能機器及組合機器 (本類注釋三) 一般來說,多功能機器應按機器的主要功能歸類。 多功能機器(例如,利用可互換刀具加工金屬的機床),可進行不同的機械加工(例如,銑削、鏜削、磨削)。 在不能確定機器的主要功能,而且根據本類注釋三的規定,條文也沒有列出其他要求時,可運用歸類總規則三(三)進行歸類。例如,當多功能機器看起來可歸入品目84.25至84.30、品目84.58至84.63或品目84.70至84.72的幾個品目時,可運用歸類總規則三(三)進行歸類。 組合機器是由兩臺或多臺不同類型的機器或器具組成的整套設備,各臺機器可同時或序貫執行各自的功能,這些功能一般是互補的,不同的功能列在第十六類的不同品目中。這種組合機器也應按其主要功能歸類。 這類組合機器舉例如下:配有托紙輔助機器的印刷機器(品目84.43);配有加印名字或簡單圖案輔助機器的卡紙盒制造機器(品目84.41);配有起重或搬運裝置的工業熔爐(品目84.17或85.14);配有輔助性包裝設備的香煙制造機器(品目84.78)。 在執行上述規定時,各種不同的機器如果是一臺機器裝在另一臺機器的內部或上面,或者兩者裝在同一個底座、支架之上或同一個機殼之內,應作為一個整體對待。 機器的組合體不應視為構成一個整體,除非其各臺機器是永久性地連在一起,或裝在同一個底座、支架或機殼內。臨時組合的或通常未構成組合機器的機器組合體不包括在內。 這些機器的底座、支架或機殼可以裝有輪子,以便在使用時可隨意移動,但不能因此而構成協調制度某一品目具體列名的另一種物品(例如,車輛)。 地板、混凝土底座、墻、隔板、天花板等,即使經專門裝配以備安裝機器或器具,不能視為將有關機器或器具連成一體的共同底座。 當組合機器可歸入某個特定品目時,無需引用第十六類注釋三的規定。例如,某些空調器(品目84.15)。 必須注意,多用途機器(例如,金屬及其他材料的加工機床,或造紙、紡織、皮革、塑料等工業通用的打孔機),應按第八十四章注釋八的規定歸類。 七、功能機組 (本類注釋四) 當一臺機器(包括機組)由多個獨立部件組成,組合后明顯只為一種第八十四章,更常見的是第八十五章某個品目所列功能工作時,可運用該注釋。整套設備應按有關功能歸入其相應品目,不論各個部件是否為了方便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分開,或僅用管道(裝有空氣、壓縮空氣、油等)、傳動裝置、電纜或其他裝置連接起來。 在上述注釋中,所稱“明顯只為一種功能工作”的機器,僅包括在作為一個整體的功能機組中起主要功能作用的機器或機組;但不包括執行輔助功能而不是執行整套設備的主要功能的機器或器具。 本類注釋四所指的功能機組舉例如下: (一)液壓系統,由液壓動力機組(主要由液壓泵、電動機、控制閥及油箱組成)、液壓缸及連接液壓缸和液壓動力裝置所需的管道構成(品目84.12)。 (二)冷藏設備,其各個構成部件并不組裝成整體,而是由管道連接起來,冷卻劑在管道中循環流動(品目84.18)。 (三)灌溉系統,包括由過濾器、噴射器、計量閥等組成的控制站、地下分布支管及地面網絡(品目84.24)。 (四)擠奶機器,所配有的各個獨立部件(真空泵、脈動器、奶頭吸杯及奶桶)是由軟管或管道加以聯接的(品目84.34)。 (五)釀酒機器,主要包括催芽機、麥芽壓碎機、麥芽漿桶、濾酒桶(品目84.38)。但輔助機器(例如,裝瓶機、標簽印刷機)不應歸入本品目,而應歸入其他相應品目。 (六)信件分揀系統,主要由編碼臺、預分揀信道、中間分揀機及最終分揀機所組成。整套設備是由一臺自動數據處理機控制(品目84.72)。 (七)瀝青拌和設備,由各自獨立的加料斗、輸送裝置、干燥器、振動篩、混合機、貯料箱及操縱裝置并排配置而成(品目84.74)。 (八)組裝電燈泡用的機器。這種設備的各個部件是利用輸送裝置加以聯接,并配有玻璃的熱處理設備、泵及燈泡檢測裝置(品目84.75)。 (九)焊接設備,由焊頭或焊鉗組成,配有變壓器、發電機或整流器,用以供電(品目85.15)。 (十)配有手提話筒的手提式無線電話發送設備(品目85.17)。 (十一)配有電源、放大器等的雷達設備(品目85.26)。 (十二)由一臺接收機、一個拋物面天線反射盤、一個天線反射盤用的控制旋轉器、一個喇叭天線(波導器)、一個偏振器、一個低噪聲廣播信號接收(LNB)降頻轉換器及一個紅外搖控器組成的衛星電視接收系統(品目85.28)。 (十三)由紅外線燈、光電池及警鈴等組成的防盜報警器(品目85.31)。 必須注意,不符合第十六類注釋四規定的各種部件應歸入其所屬的適當品目。本規定適用于,例如,閉路電視監視系統。這種系統由數量不等的電視攝像機、視頻監視器組成,通過同軸電纜與控制器、開關、音頻接收器相互連接,必要時還可與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用以儲存數據)或視頻錄像機(用以錄像)連接使用。 八、移動式機器 關于自走式機器或其他移動式機器的歸類,參見有關機器所屬品目的注釋(例如,起重及搬運機器參見品目84.25至84.28的注釋;挖掘機參見品目84.29及84.30的注釋),以及第十七類中各章及各品目的注釋。 九、實驗室用的機器及裝置 本類所包括的機器及裝置,即使是實驗室專用或與科學及測量儀器連用的,如果既未構成品目90.23所列的專供非工業性示范用的裝置,也未構成第九十章所列的測量、檢驗等儀器,仍應歸入本類。例如,實驗室用的小型熔爐、蒸餾設備、研磨機、混合機、變壓器及電容器等,仍應歸入本類。 十、電子電氣廢棄物及碎料(E-WASTE) (本類注釋六) 本類注釋六所稱“原用途”,指作為電氣或電子產品的功能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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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章 電機、電氣設備及其零件;錄音機 及放聲機、電視圖像、聲音的錄制 和重放設備及其零件、附件 注釋: 一、本章不包括: (一)電暖的毯子、褥子、足套及類似品,電暖的衣服、靴、鞋、耳套或其他供人穿戴的電暖物品; (二)品目70.11的玻璃制品; (三)品目84.86的機器及裝置; (四)用于醫療、外科、牙科或獸醫的真空設備(品目90.18);或 (五)第九十四章的電熱家具。 二、品目85.01至85.04不適用于品目85.11、85.12、85.40、85.41或85.42的貨品。 但金屬槽汞弧整流器仍歸入品目85.04。 三、品目85.07所稱“蓄電池”,包括與其一同報驗的輔助元件,這些輔助元件具有儲電及供電功能,或者保護蓄電池免遭損壞,例如,電路連接器、溫控裝置(例如,熱敏電阻)及電路保護裝置,也可包括蓄電池的部分保護外殼。 四、品目85.09僅包括通常供家用的下列電動器具: (一)任何重量的地板打蠟機、食品研磨機及食品攪拌器,水果或蔬菜的榨汁機; (二)重量不超過20千克的其他機器。 但該品目不適用于風機、風扇或裝有風扇的通風罩及循環氣罩(不論是否裝有過濾器)(品目84.14)、離心干衣機(品目84.21)、洗碟機(品目84.22)、家用洗衣機(品目84.50)、滾筒式或其他形式的熨燙機器(品目84.20或84.51)、縫紉機(品目84.52)、電剪子(品目84.67)或電熱器具(品目85.16)。 五、品目85.17所稱“智能手機”是指使用蜂窩網絡的電話機,其安裝有移動操作系統,設計用于實現自動數據處理設備功能,例如,可下載并同時執行多個應用程序(包括第三方應用程序),并且不論是否集成了如數字照相機、輔助導航系統等其他特征。 六、品目85.23所稱: (一)“固態、非易失性存儲器件”(例如,“閃存卡”或“電子閃存卡”)是指帶有接口的存儲器件,其在同一殼體內包含一個或多個閃存(FLASH E2PROM),以集成電路的形式裝配在一塊印刷電路板上。它們可以包括一個集成電路形式的控制器及多個分立無源元件,例如,電容器及電阻器; (二)所稱“智能卡”,是指裝有一個或多個集成電路(微處理器、隨機存取存儲器(RAM)或只讀存儲器(ROM))芯片的卡。這些卡可帶有觸點、磁條或嵌入式天線,但不包含任何其他有源或無源電路元件。 七、品目85.24所稱“平板顯示模組”,是指用于顯示信息的裝置或器具,至少有一個顯示屏,設計為在使用前安裝于其他品目所列貨品中。平板顯示模組的顯示屏包括但不限于平面、曲面、柔性、可折疊或可拉伸等類型。平板顯示模組可裝有附加元件,包括接收視頻信號所需并將這些信號分配給顯示器像素的元件。但是,品目85.24不包括裝有轉換視頻信號的組件(例如,圖像縮放集成電路,解碼集成電路或程序處理器)的顯示模組,或具有其他品目所列貨品特征的顯示模組。 本注釋所述平板顯示模組在歸類時,品目85.24優先于其他品目。 八、品目85.34所稱“印刷電路”,是指采用各種印制方法(例如,壓印、覆鍍、腐蝕)或采用“膜電路”工藝,將導線、接點或其他印制元件(例如,電感器、電阻器、電容器)按預定的圖形單獨或互相連接地印制在絕緣基片上的電路,但能夠產生、整流、調制或放大電信號的元件(例如,半導體元件)除外。 所稱“印刷電路”,不包括裝有非印制元件的電路,也不包括單個的分立式電阻器、電容器及電感器。但印刷電路可配有非經印刷的連接元件。 用同樣工藝制得的無源元件及有源元件組成的薄膜電路或厚膜電路應歸入品目85.42。 九、品目85.36所稱“光導纖維、光導纖維束或光纜用連接器”,是指在有線數字通訊設備中,簡單機械地把光纖端部相連成一線的連接器。它們不具備諸如對信號進行放大、再生或修正等其他功能。 十、品目85.37不包括電視接收機或其他電氣設備用的無繩紅外遙控器(品目85.43)。 十一、品目85.39所稱“發光二極管(LED)光源”包括: (一)“發光二極管(LED)模塊”,是基于發光二極管的電路構成的電光源,模塊中包含電氣、機械、熱力或者光學等其他元件。模塊還裝有分立的有源或無源元件,或用于提供或控制電源的品目85.36、85.42的物品。發光二極管(LED)模塊沒有便于在燈具中安裝或更換并確保機械和電氣連接的燈頭設計。 (二)“發光二極管(LED)燈泡(管)”,是由一個或多個帶有電氣、機械、熱力或者光學元件的LED模塊組成的電光源。發光二極管(LED)模塊與發光二極管(LED)燈泡(管)的區別在于后者有便于在燈具中安裝或更換并確保機械和電氣連接的燈頭設計。 十二、品目85.41及85.42所稱: (一)“二極管、晶體管及類似的半導體器件”,是指那些依靠外加電場引起電阻率的變化而進行工作的半導體器件,或半導體基換能器。 半導體器件也可以包括由多個元件組裝在一起的組件,無論是否有起輔助功能的有源和無源元件。 本定義所稱“半導體基換能器”是指半導體基傳感器、半導體基執行器、半導體基諧振器和半導體基振蕩器。這些是不同類型的半導體基分立器件,能實現固有的功能,即可以將任何物理、化學現象或活動轉換為電信號,或者將電信號轉換為任何物理現象或活動。 半導體基換能器內的所有元件都不可分割地組合在一起,它們也包括為實現其結構或功能而不可分割地連接在一起的必要材料。 下列名詞的含義是: (1)“半導體基”是指用半導體技術,在半導體基片上構建、制造或由半導體材料制造。半導體基片或材料在換能器的作用和性能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關鍵作用,其工作是基于半導體的物理、電氣、化學和光學等特性。 (2)“物理或化學現象”是指諸如壓力、聲波、加速度、振動、運動、方向、張力、磁場強度、電場強度、光、放射性、濕度、流量和化學濃度等。 (3)半導體基傳感器是一種半導體器件,其由在半導體材料內部或表面制作的微電子或機械結構組成,具有探測物理量和化學量并將其轉換成電信號(因電特性變化或機械結構位移而產生)的功能。 (4)半導體基執行器是一種半導體器件,其由在半導體材料內部或表面制作的微電子或機械結構組成,具有將電信號轉換成物理運動的功能。 (5)半導體基諧振器是一種半導體器件,其由在半導體材料內部或表面制作的微電子或機械結構組成,具有按預先設定的頻率產生機械或電振蕩的功能,頻率取決于響應外部輸入的結構的物理參數。 (6)半導體基振蕩器是一種半導體器件,其由在半導體材料內部或表面制作的微電子或機械結構組成,具有按預先設定的頻率產生機械或電振蕩的功能,頻率取決于這些結構的物理參數。 2.“發光二極管(LED)”是半導體器件,基于可將電能變成可見光、紅外線或紫外線的半導體材料,不論這些器件之間是否通過電路連接以及不論是否帶有保護二極管。品目85.41的發光二極管(LED)不裝有以提供或控制電源為目的的元件。 (二)“集成電路”,是指: 1.單片集成電路,即電路元件(二極管、晶體管、電阻器、電容器、電感器等)主要整體制作在一片半導體材料或化合物半導體材料(例如,摻雜硅、砷化鎵、硅鍺或磷化銦)基片的表面,并不可分割地連接在一起的電路; 2.混合集成電路,即通過薄膜或厚膜工藝制得的無源元件(電阻器、電容器、電感器等)和通過半導體工藝制得的有源元件(二極管、晶體管、單片集成電路等)用互連或連接線實際上不可分割地組合在同一絕緣基片(玻璃、陶瓷等)上的電路。這種電路也可包括分立元件; 3.多芯片集成電路是由兩個或多個單片集成電路實際上不可分割地組合在一片或多片絕緣基片上構成的電路,不論是否帶有引線框架,但不帶有其他有源或無源的電路元件。 4.多元件集成電路(MCOs):由一個或多個單片、混合或多芯片集成電路以及下列至少一個元件組成:硅基傳感器、執行器、振蕩器、諧振器或其組件所構成的組合體,或者具有品目85.32、85.33、85.41所列商品功能的元件,或品目85.04的電感器。其像集成電路一樣實際上不可分割地組合成一體,作為一種元件,通過引腳、引線、焊球、底面觸點、凸點或導電壓點進行連接,組裝到印刷電路板(PCB)或其它載體上。 在本定義中: (1)元件可以是分立的,獨立制造后組裝到多元件(MCO)的其余部分上,或者集成到其它元件內。 (2)“硅基”是指在硅基片上制造,或由硅材料制造而成,或者制造在集成電路裸片上。 (3)①硅基傳感器是由在半導體材料內部或表面制作的微電子或機械結構組成,具有探測物理和化學現象并將其轉換成電信號(因電特性變化或機械結構位移而產生)的功能。“物理或化學現象”是指諸如壓力、聲波、加速度、振動、運動、方向、張力、磁場強度、電場強度、光、放射性、濕度、流量和化學濃度等現象。 ②硅基執行器是由在半導體材料內部或表面制作的微電子或機械結構組成,具有將電信號轉換成物理運動的功能。 ③硅基諧振器是由在半導體材料內部或表面制作的微電子或機械結構組成,具有按預先設定的頻率產生機械或電振蕩的功能,頻率取決于響應外部輸入的結構的物理參數。 ④硅基振蕩器是有源器件,由在半導體材料內部或表面制作的微電子或機械結構組成,具有按預先設定的頻率產生機械或電振蕩的功能,頻率取決于這些結構的物理參數。 本注釋所述物品在歸類時,即使本協調制度其他品目涉及到上述物品,尤其是物品的功能,仍應優先考慮歸入品目85.41及85.42,但涉及品目85.23的情況除外。
○ ○ ○ 子目注釋: 一、子目8525.81僅包括具有以下一項或多項特征的高速電視攝像機、數字照相機及視頻攝錄一體機: —寫入速度超過0.5毫米/微秒; —時間分辨率50納秒或更短; —幀速率超過225,000幀/秒。 二、子目8525.82所稱抗輻射或耐輻射電視攝像機、數字照相機及視頻攝錄一體機,是指經設計或防護以能在高輻射環境中工作。這些設備可承受至少50×103Gy(Si)〔5×106 RAD(Si)〕的總輻射劑量而不會使其操作性能退化。 三、子目8525.83包括夜視電視攝像機、數字照相機及視頻攝錄一體機,這些設備通過光陰極將捕獲的光轉換為電子,再將其放大和轉換以形成可見圖像。本子目不包括熱成像的攝像機或照相機(通常歸入子目8525.89)。 四、子目8527.12僅包括有內置放大器但無內置揚聲器的盒式磁帶放聲機,它不需外接電源即能工作,且外形尺寸不超過170毫米×100毫米×45毫米。 五、子目8549.11至8549.19所稱“廢原電池、廢原電池組及廢蓄電池”是指因破損、拆解、耗盡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再使用或不能再充電的電池。 總 注 釋 一、本章的范圍及結構 本章包括所有電機及電氣設備,但下列貨品除外: (一)第八十四章所列的機器及器具。這些機器及器具即使是電氣的,仍應歸入第八十四章(參見該章總注釋)。以及 (二)從整體上看不歸入第十六類的某些貨品(參見第十六類總注釋)。 與第八十四章相反,本章所列的貨品即使由陶瓷材料或玻璃制成,仍應歸入本章;但品目70.11所列的玻璃外殼(包括玻璃泡及玻璃管)除外。 本章包括: 1.發電、變電或蓄電的設備及裝置。例如,發電機、變壓器等(品目85.01至85.04);原電池(品目85.06)及蓄電池(品目85.07)。 2.某些家用器具(品目85.09),以及電動剃須刀、電動毛發推剪及電動脫毛器(品目85.10)。 3.某些利用電性能或電效應(例如,電磁效應、電熱性能等)工作的設備及裝置(品目85.05、85.11至85.18、85.25至85.31及85.43)。 4.聲音的錄制或重放設備及裝置;電視圖像的錄制或重放設備;上述設備及裝置的零件及附件(品目85.19至85.22)。 5.聲音記錄媒體或其他信息的類似記錄媒體(包括視頻信號記錄媒體,但第三十七章的照相或電影用膠卷除外)(品目85.23)。 6. 平板顯示模組(品目85.24)。 7.某些通常不單獨使用、但可在電氣設備中作為元器件起某種作用的電氣物品,例如,電容器(品目85.32),開關、熔斷器、接線盒等(品目85.35或85.36),電燈(品目85.39),熱電子管等各種電子管(品目85.40),二極管、晶體管及類似的半導體器件(品目85.41),電氣設備用碳精制品(品目85.45)。 8.某些因其導電或絕緣性能而應用于電氣設備及裝置的物品及材料,例如,絕緣電線及其組裝件(品目85.44)、絕緣子(品目85.46)、絕緣配件及內襯絕緣材料的金屬導管(品目85.47)。 除上述各種電氣貨品以外,本章還包括永磁鐵(尚未磁化的也包括在內),以及永磁鐵工件夾具(品目85.05)。 應當注意,本章僅包括某些類型的電熱器具,例如,電爐等(品目85.14);空間加熱設備、家用電熱器具等(品目85.16)。 此外還應當注意,既不能作為品目85.23所列產品或品目85.42的多元件集成電路(MCOs)〔參見本章注釋十二(二)4〕歸類,又不具有其他獨立功能的某些電子存儲器模件〔例如,單列直插式內存模塊(SIMM)和雙列直插式內存模塊(DIMM)〕,應運用第十六類注釋二的規定,按以下規則進行歸類: (1) 僅適用于或主要適用于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的模件,應按這些機器的零件歸入品目84.73。 (2) 僅適用于或主要適用于其他特定機器或某一相同品目項下多種機器的模件,應按該機器或該組機器的零件進行歸類。 (3) 無法確定其主要用途的,模件應歸入品目85.48。 一般來說,電氣加熱器具應歸入其他各章(主要是第八十四章)。例如,蒸汽鍋爐及過熱水鍋爐(品目84.02);空氣調節器(品目84.15);烘爐、蒸餾設備及其他設備(品目84.19);砑光機和類似的滾壓機器及其滾筒(品目84.20);家禽孵卵器及育雛器(品目84.36);供木料、軟木、皮革等用的通用燙烙機(品目84.79);醫療器械(品目90.18)。 二、零件 零件的歸類一般應參閱第十六類總注釋。 本章所列設備或裝置的非電氣零件,應按以下規則進行歸類: (一)許多非電氣零件實際上應歸入其他各章,特別是第八十四章。例如,泵及風機、風扇(品目84.13或84.14);龍頭、旋塞等(品目84.81);滾動軸承(品目84.82);傳動軸、齒輪傳動裝置等(品目84.83)。 (二)專用于或主要用于本章的某種電機(或用于本章同一品目中的幾種設備)的其他非電氣零件,應與有關設備一同歸類;或者歸入品目85.03、85.22、85.29或85.38中的適當品目。 (三)其他非電氣零件應歸入品目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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