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注: |
第十六類 機器、機械器具、電氣設備及其零件;
錄音機及放聲機、電視圖像、聲音的
錄制和重放設備及其零件、附件 注釋: 一、本類不包括: (一)第三十九章的塑料或品目40.10的硫化橡膠制的傳動帶、輸送帶;除硬質橡膠以外的硫化橡膠制的機器、機械器具、電氣器具或其他專門技術用途的物品(品目40.16); (二)機器、機械器具或其他專門技術用途的皮革、再生皮革(品目42.05)或毛皮(品目43.03)的制品; (三)各種材料(例如,第三十九章、第四十章、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八章及第十五類的材料)制的筒管、卷軸、紆子、錐形筒管、芯子、線軸及類似品; (四)提花機及類似機器用的穿孔卡片(例如,歸入第三十九章、第四十八章或第十五類的); (五)紡織材料制的傳動帶、輸送帶及其帶料(品目59.10)或專門技術用途的其他紡織材料制品(品目59.11); (六)品目71.02至71.04的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品目71.16的完全以寶石或半寶石制成的物品,但已加工未裝配的唱針用藍寶石和鉆石除外(品目85.22); (七)第十五類注釋二所規定的賤金屬制通用零件(第十五類)及塑料制的類似品(第三十九章); (八)鉆管(品目73.04); (九)金屬絲、帶制的環形帶(第十五類); (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十一)第十七類的物品; (十二)第九十章的物品; (十三)第九十一章的鐘、表及其他物品; (十四)品目82.07的可互換工具及作為機器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類似的可互換工具應按其構成工作部件的材料歸類(例如,歸入第四十章、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三章、第四十五章、第五十九章或品目68.04、69.09); (十五)第九十五章的物品;或 (十六)打字機色帶或類似色帶,不論是否帶軸或裝盒(應按其材料屬性歸類;如已上油或經其他方法處理能著色的,應歸入品目96.12),或品目96.20的獨腳架、雙腳架、三腳架及類似品。 二、除本類注釋一、第八十四章注釋一及第八十五章注釋一另有規定的以外,機器零件(不屬于品目84.84、85.44、85.45、85.46或85.47所列物品的零件)應按下列規定歸類: (一)凡在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的品目(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4.87、85.03、85.22、85.29、85.38及85.48除外)列名的貨品,均應歸入該兩章的相應品目; (二)專用于或主要用于某一種機器或同一品目的多種機器(包括品目84.79或85.43的機器)的其他零件,應與該種機器一并歸類,或酌情歸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但能同時主要用于品目85.17和85.25至85.28所列機器的零件,應歸入品目85.17,專用于或主要用于品目85.24所列貨品的零件,應歸入品目85.29; (三)所有其他零件應酌情歸入品目84.09、84.31、84.48、84.66、84.73、85.03、85.22、85.29或85.38,如不能歸入上述品目,則應歸入品目84.87或85.48。 三、由兩部及兩部以上機器裝配在一起形成的組合式機器,或具有兩種及兩種以上互補或交替功能的機器,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應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機器歸類。 四、由不同獨立部件(不論是否分開或由管道、傳動裝置、電纜或其他裝置連接)組成的機器(包括機組),如果組合后明顯具有一種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某個品目所列功能,則全部機器應按其功能歸入有關品目。 五、上述各注釋所稱“機器”,是指第八十四章或第八十五章各品目所列的各種機器、設備、裝置及器具。 六、 (一)本協調制度所稱“電子電氣廢棄物及碎料”,是指下列電氣和電子組件、印刷電路板以及電氣或電子產品: 1.因破損、拆解或其他處理而無法用于其原用途,或通過維修、翻新或修理以使其仍用作原用途是不經濟的;以及 2.其包裝或運輸方式不是為了保護單件物品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不受損壞的。 (二)“電子電氣廢棄物及碎料”與其他廢物、廢料的混合物歸入品目85.49。 (三)本類不包括第三十八章注釋四所規定的城市垃圾。 總 注 釋 一、本類的基本內容 (一)除本類注釋及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注釋規定不歸入本類的貨品,以及在其他各類已具體列名的貨品以外,本類包括所有用機械及電氣方式操作的機器、裝置、器具、設備及其零件,同時也包括某些既不用機械方式,也不用電氣方式進行操作的裝置和設備(例如,鍋爐、鍋爐房設備、過濾裝置等)及其零件。 不歸入本類的貨品主要有: 1.任何材料制成的卷軸、紆子、筒管、線軸等(應按其構成材料歸類)。但經軸不應視為筒管、卷軸或類似品,而應歸入品目84.48。 2.第十五類注釋二所指的通用零件。例如,鋼鐵制的絲、鏈、螺栓、螺絲釘及彈簧(品目73.12、73.15、73.18或73.20)及其他賤金屬制的類似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品目83.01所列的鎖;品目83.02所列的門窗等用的配件及架座。塑料制成的類似品也不歸入本類而應歸入第三十九章。 3.品目82.07所列的可互換工具;其他類似的可互換工具應按其工作部件的構成材料歸類(例如,橡膠制的歸入第四十章;皮革制的歸入第四十二章;毛皮制的歸入第四十三章;軟木制的歸入第四十五章;紡織材料制的歸入第五十九章;研磨料等制的歸入品目68.04;陶瓷制的歸入品目69.09等)。 4.第八十二章所列的其他物品(例如,工具、工具刀頭、刀具及切割刀片、非電動理發推子及某些家用機械器具),以及第八十三章所列的物品。 5.第十七類所列的物品。 6.第十八類所列的物品。 7.武器彈藥(第九十三章)。 8.具有玩具、游戲品或運動用品性質的機器或裝置,以及明顯專用于或主要用于玩具、游戲品、運動用品的零件及附件(包括非電動的發動機,但不包括液體泵及液體或氣體的過濾、凈化機器,它們應分別歸入品目84.13或84.21;也不包括電動機、變壓器及無線電遙控裝置,它應分別歸入品目85.01、85.04或85.26)(第九十五章)。 9.用作機器零件的刷子(品目96.03)。 (二)一般來說,本類所列的貨品可用各種材料制造。其中大部分是賤金屬制的,但本類也包括某些用其他材料制成的機器(例如,全部用塑料制成的泵),以及用塑料、木材、貴金屬等制成的零件。 但本類不包括: 1.塑料制的傳動帶或輸送帶(第三十九章)、未硬化硫化橡膠制品(例如,傳動帶或輸送帶)(品目40.10)、橡膠外胎、內胎等(品目40.11至40.13)及墊圈等(品目40.16)。 2.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例如,織機用的皮結)(品目42.05)及毛皮制品(品目43.03)。 3.紡織材料制品。例如,傳動帶或輸送帶(品目59.10)、氈墊及拋光輪(品目59.11)。 4.第六十九章所列的某些陶瓷制品(參見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總注釋)。 5.第七十章所列的某些玻璃制品(參見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總注釋)。 6.全部用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制成的物品(品目71.02、71.03、71.04或71.16),但不包括已經加工但未裝配的電唱機唱針用藍寶石或鉆石(品目85.22)。 7.金屬絲或金屬帶制成的環形帶(第十五類)。 二、零件 (本類注釋二) 一般來說,除上述第一部分所列不歸入本類的貨品以外,凡明顯專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種機器或裝置(包括品目84.79或85.43所列物品),或同一品目所列同類機器或裝置的零件,均應與有關機器或裝置一并歸類。但下列零件則歸入單獨品目: (一)品目84.07或84.08所列發動機的零件(品目84.09)。 (二)品目84.25至84.30所列機器的零件(品目84.31)。 (三)品目84.44至84.47所列紡織機器的零件(品目84.48)。 (四)品目84.56至84.65所列機器的零件(品目84.66)。 (五)品目84.70至84.72所列辦公室用機器的零件(品目84.73)。 (六)品目85.01或85.02所列機器的零件(品目85.03)。 (七)品目85.19或85.21所列裝置的零件(品目85.22)。 (八)品目85.25至85.28所列裝置的零件(品目85.29)。 (九)品目85.35、85.36或85.37所列裝置的零件(品目85.38)。 上述規定不適用于本身已構成本類某個品目(品目84.87及85.48除外)所列物品的零件。這些物品即使用作某種機器的專用零件,仍應歸入其具體列名的品目。本規定特別適用于: 1.泵及壓縮機(品目84.13及84.14)。 2.品目84.21所列的過濾機器及裝置。 3.起重及搬運機器(品目84.25、84.26、84.28或84.86)。 4.龍頭、旋塞、閥門等(品目84.81)。 5.滾珠軸承、滾子軸承、滾針軸承,以及公差不超過1%或0.05毫米(以相差數值較小的為準)的拋光鋼珠(品目84.82)。 6.傳動軸、曲柄、軸承座、滑動軸承、齒輪及齒輪傳動裝置(包括摩擦傳動裝置、齒輪箱及其他變速裝置)、飛輪、滑輪與滑輪組、離合器及聯軸器(品目84.83)。 7.品目84.84所列的密封墊及類似的接合襯墊。 8.品目85.01所列的電動機。 9.品目85.04所列的變壓器及其他機器及裝置。 10.組裝成電池組的蓄電池。 11.加熱電阻器(品目85.16)。 12.電容器(品目85.32)。 13.電路的開關、保護等用的電氣裝置(例如,開關、熔斷器、接線盒等)(品目85.35及85.36)。 14.用于電氣控制或電力分配的盤、板、臺、柜及其他裝置(品目85.37)。 15.品目85.39所列的燈。 16.品目85.40所列的電子管及品目85.41所列的二極管、晶體管等。 17.電氣設備用碳精制品(例如,弧光燈碳棒、碳電極及碳刷)(品目85.45)。 18.各種材料制的絕緣子(品目85.46)。 19.品目85.47所列的電氣設備等用的絕緣配件。 其他可確定為機器零件,但非專用于或主要用于某種機器或某類機器(即通用于不同品目所列的多種機器)的物品,應歸入品目84.87(非電氣零件)或品目85.48(電氣零件);但上述各項所列物品除外。 上述零件歸類的規定不適用于下列品目所列貨品的零件:品目84.84(密封墊等)、85.44(絕緣電線)、85.45(電氣設備用碳精制品)、85.46(絕緣子)或85.47(線路導管);其他的這類零件一般應按其構成材料歸入相應的章內。 機器零件不論是否制成成品,即可使用,均應歸入本類;但鋼鐵制的粗鍛件應歸入品目72.07。 三、附屬裝置 〔參見歸類總規則二(一)、三(二)及本類注釋三及四〕 附屬的儀器及裝置(例如,壓力計、溫度計、水平儀或其他測量或檢驗儀器、產量計數器、時鐘機構開關、控制板、自動調節器等),如果與所屬機器設備同時報驗,并專用于測量、檢測、控制或調節某種機器或裝置〔可以是組合機器(參見以下第六部分)或者功能機組(參見以下第七部分)〕,應與有關機器設備一并歸類。但用以檢測、控制或調節多臺機器(不論是否同一類型)的附屬儀器及裝置應歸入其所屬的適當品目。 四、不完整機器 〔參見歸類總規則二(一)〕 本類所指的機器或裝置,不僅包括完整品,也包括不完整品(即已把有關零件裝配成具有完整機器基本特征的機器)。因此,一臺機器如僅僅缺少飛輪、底板、砑光滾筒、工具夾具等,仍應與完整機器歸入同一品目,而不應作為零件單獨歸類。同樣,在正常情況下往往配有電動機的機器或裝置(例如,品目84.67所列的手提式電動工具),即使在報驗時沒有帶電動機,也應按相應的完整機器歸入同一品目。 五、未經裝配的機器 〔參見歸類總規則二(一)〕 為了便于運輸,許多機器或裝置運輸時處于未裝配狀態。雖然這類貨品事實上只是一套零件,但仍應作為機器歸類,而不應作為零件單獨歸類。這一規定同樣適用于報驗時未經裝配的具有完整機器基本特征的不完整機器(參見上述第四部分,同時參見第八十四章及第八十五章的總注釋)。但超過組成完整機器或具有完整機器基本特征的不完整機器所需數量的未裝配零件,應歸入其所屬的適當品目。 六、多功能機器及組合機器 (本類注釋三) 一般來說,多功能機器應按機器的主要功能歸類。 多功能機器(例如,利用可互換刀具加工金屬的機床),可進行不同的機械加工(例如,銑削、鏜削、磨削)。 在不能確定機器的主要功能,而且根據本類注釋三的規定,條文也沒有列出其他要求時,可運用歸類總規則三(三)進行歸類。例如,當多功能機器看起來可歸入品目84.25至84.30、品目84.58至84.63或品目84.70至84.72的幾個品目時,可運用歸類總規則三(三)進行歸類。 組合機器是由兩臺或多臺不同類型的機器或器具組成的整套設備,各臺機器可同時或序貫執行各自的功能,這些功能一般是互補的,不同的功能列在第十六類的不同品目中。這種組合機器也應按其主要功能歸類。 這類組合機器舉例如下:配有托紙輔助機器的印刷機器(品目84.43);配有加印名字或簡單圖案輔助機器的卡紙盒制造機器(品目84.41);配有起重或搬運裝置的工業熔爐(品目84.17或85.14);配有輔助性包裝設備的香煙制造機器(品目84.78)。 在執行上述規定時,各種不同的機器如果是一臺機器裝在另一臺機器的內部或上面,或者兩者裝在同一個底座、支架之上或同一個機殼之內,應作為一個整體對待。 機器的組合體不應視為構成一個整體,除非其各臺機器是永久性地連在一起,或裝在同一個底座、支架或機殼內。臨時組合的或通常未構成組合機器的機器組合體不包括在內。 這些機器的底座、支架或機殼可以裝有輪子,以便在使用時可隨意移動,但不能因此而構成協調制度某一品目具體列名的另一種物品(例如,車輛)。 地板、混凝土底座、墻、隔板、天花板等,即使經專門裝配以備安裝機器或器具,不能視為將有關機器或器具連成一體的共同底座。 當組合機器可歸入某個特定品目時,無需引用第十六類注釋三的規定。例如,某些空調器(品目84.15)。 必須注意,多用途機器(例如,金屬及其他材料的加工機床,或造紙、紡織、皮革、塑料等工業通用的打孔機),應按第八十四章注釋八的規定歸類。 七、功能機組 (本類注釋四) 當一臺機器(包括機組)由多個獨立部件組成,組合后明顯只為一種第八十四章,更常見的是第八十五章某個品目所列功能工作時,可運用該注釋。整套設備應按有關功能歸入其相應品目,不論各個部件是否為了方便或其他原因而彼此分開,或僅用管道(裝有空氣、壓縮空氣、油等)、傳動裝置、電纜或其他裝置連接起來。 在上述注釋中,所稱“明顯只為一種功能工作”的機器,僅包括在作為一個整體的功能機組中起主要功能作用的機器或機組;但不包括執行輔助功能而不是執行整套設備的主要功能的機器或器具。 本類注釋四所指的功能機組舉例如下: (一)液壓系統,由液壓動力機組(主要由液壓泵、電動機、控制閥及油箱組成)、液壓缸及連接液壓缸和液壓動力裝置所需的管道構成(品目84.12)。 (二)冷藏設備,其各個構成部件并不組裝成整體,而是由管道連接起來,冷卻劑在管道中循環流動(品目84.18)。 (三)灌溉系統,包括由過濾器、噴射器、計量閥等組成的控制站、地下分布支管及地面網絡(品目84.24)。 (四)擠奶機器,所配有的各個獨立部件(真空泵、脈動器、奶頭吸杯及奶桶)是由軟管或管道加以聯接的(品目84.34)。 (五)釀酒機器,主要包括催芽機、麥芽壓碎機、麥芽漿桶、濾酒桶(品目84.38)。但輔助機器(例如,裝瓶機、標簽印刷機)不應歸入本品目,而應歸入其他相應品目。 (六)信件分揀系統,主要由編碼臺、預分揀信道、中間分揀機及最終分揀機所組成。整套設備是由一臺自動數據處理機控制(品目84.72)。 (七)瀝青拌和設備,由各自獨立的加料斗、輸送裝置、干燥器、振動篩、混合機、貯料箱及操縱裝置并排配置而成(品目84.74)。 (八)組裝電燈泡用的機器。這種設備的各個部件是利用輸送裝置加以聯接,并配有玻璃的熱處理設備、泵及燈泡檢測裝置(品目84.75)。 (九)焊接設備,由焊頭或焊鉗組成,配有變壓器、發電機或整流器,用以供電(品目85.15)。 (十)配有手提話筒的手提式無線電話發送設備(品目85.17)。 (十一)配有電源、放大器等的雷達設備(品目85.26)。 (十二)由一臺接收機、一個拋物面天線反射盤、一個天線反射盤用的控制旋轉器、一個喇叭天線(波導器)、一個偏振器、一個低噪聲廣播信號接收(LNB)降頻轉換器及一個紅外搖控器組成的衛星電視接收系統(品目85.28)。 (十三)由紅外線燈、光電池及警鈴等組成的防盜報警器(品目85.31)。 必須注意,不符合第十六類注釋四規定的各種部件應歸入其所屬的適當品目。本規定適用于,例如,閉路電視監視系統。這種系統由數量不等的電視攝像機、視頻監視器組成,通過同軸電纜與控制器、開關、音頻接收器相互連接,必要時還可與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用以儲存數據)或視頻錄像機(用以錄像)連接使用。 八、移動式機器 關于自走式機器或其他移動式機器的歸類,參見有關機器所屬品目的注釋(例如,起重及搬運機器參見品目84.25至84.28的注釋;挖掘機參見品目84.29及84.30的注釋),以及第十七類中各章及各品目的注釋。 九、實驗室用的機器及裝置 本類所包括的機器及裝置,即使是實驗室專用或與科學及測量儀器連用的,如果既未構成品目90.23所列的專供非工業性示范用的裝置,也未構成第九十章所列的測量、檢驗等儀器,仍應歸入本類。例如,實驗室用的小型熔爐、蒸餾設備、研磨機、混合機、變壓器及電容器等,仍應歸入本類。 十、電子電氣廢棄物及碎料(E-WASTE) (本類注釋六) 本類注釋六所稱“原用途”,指作為電氣或電子產品的功能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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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章 核反應堆、鍋爐、機器、 機械器具及其零件 注釋: 一、本章不包括: (一)第六十八章的石磨、石碾及其他物品; (二)陶瓷材料制的機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機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 (三)實驗室用玻璃器(品目70.17);玻璃制的機器、器具或其他專門技術用途的物品及其零件(品目70.19或70.20); (四)品目73.21或73.22的物品或其他賤金屬制的類似物品(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或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 (五)品目85.08的真空吸塵器; (六)品目85.09的家用電動器具;品目85.25的數字照相機; (七)第十七類物品用的散熱器;或 (八)非機動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掃器(品目96.03)。 二、除第十六類注釋三及本章注釋十一另有規定以外,如果某種機器或器具既符合品目84.01至84.24中一個或幾個品目的規定,或符合品目84.86的規定,又符合品目84.25至84.80中一個或幾個品目的規定,則應酌情歸入品目84.01至84.24中的相應品目或品目84.86,而不歸入品目84.25至84.80中的有關品目。 (一)但品目84.19不包括: 1.催芽裝置、孵卵器或育雛器(品目84.36); 2.谷物調濕機(品目84.37); 3.萃取糖汁的浸提裝置(品目84.38); 4.紗線、織物及紡織制品的熱處理機器(品目84.51);或 5.溫度變化(即使必不可少)僅作為輔助功能的機器、設備或實驗室設備。 (二)品目84.22不包括: 1.縫合袋子或類似品用的縫紉機(品目84.52);或 2.品目84.72的辦公室用機器。 (三)品目84.24不包括: 1.噴墨印刷(打?。C器(品目84.43);或 2.水射流切割機(品目84.56)。 三、如果用于加工各種材料的某種機床既符合品目84.56的規定,又符合品目84.57、84.58、84.59、84.60、84.61、84.64或84.65的規定,則應歸入品目84.56。 四、品目84.57僅適用于可以完成下列不同形式機械操作的金屬加工機床,但車床(包括車削中心)除外: (一)按照機械加工程序從刀具庫或類似裝置中自動更換刀具(加工中心); (二)同時或順序地自動使用不同的動力頭對固定不動的工件進行加工(單工位組合機床);或 (三)自動將工件送向不同的動力頭(多工位組合機床)。 五、品目84.62用于板材的“縱剪線”是由開卷機、矯平機、縱剪機和收卷機組成的生產線。用于板材的“定尺剪切線”是由開卷機、矯平機和剪切機組成的生產線。 六、 (一)品目84.71所稱“自動數據處理設備”,是指具有以下功能的機器: 1.存儲處理程序及執行程序直接需要的起碼的數據; 2.按照用戶的要求隨意編輯程序; 3.按照用戶指令進行算術計算;以及 4.在運行過程中,可不需人為干預而通過邏輯判斷,執行一個處理程序,這個處理程序可改變計算機指令的執行。 (二)自動數據處理設備可以是一套由若干單獨部件所組成的系統。 (三)除本條注釋(四)及(五)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個部件如果符合下列所有規定,即可視為自動數據處理系統的一部分: 1.專用于或主要用于自動數據處理系統; 2.可以直接或通過一個或幾個其他部件同中央處理器相聯接;以及 3.能夠以本系統所使用的方式(代碼或信號)接收或傳送數據。 自動數據處理設備的部件如果單獨報驗,應歸入品目84.71。 但是,鍵盤、X-Y坐標輸入裝置及盤(片)式存儲部件,只要符合上述注釋(三)2及(三)3所列的規定,應一律作為品目84.71的部件歸類。 (四)品目84.71不包括單獨報驗的下述設備,即使它們符合上述注釋六(三)的所有規定: 1.打印機、復印機、傳真機,不論是否組合式; 2.發送或接收聲音、圖像或其他數據的設備,包括有線或無線網絡(例如,局域網或廣域網)通信設備; 3.揚聲器及傳聲器(麥克風); 4.電視攝像機、數字照相機及視頻攝錄一體機; 5.監視器及投影機,未裝有電視接收裝置。 (五)裝有自動數據處理設備或與自動數據處理設備連接使用,但卻從事數據處理以外的某項專門功能的機器,應按其功能歸入相應的品目,對于無法按功能歸類的,應歸入未列名品目。 七、品目84.82還包括最大直徑及最小直徑與標稱直徑相差均不超過1%或0.05毫米(以兩者數值較小者為準)的拋光鋼珠,其他鋼珠歸入品目73.26。 八、具有一種以上用途的機器在歸類時,其主要用途可作為唯一的用途對待。 除本章注釋二、第十六類注釋三另有規定的以外,凡任何品目都未列明其主要用途的機器,以及沒有哪一種用途是主要用途的機器,均應歸入品目84.79。品目84.79還包括將金屬絲、紡織紗線或其他各種材料以及它們的混合材料制成繩、纜的機器(例如,捻股機、絞扭機、制纜機)。 九、品目84.70所稱“袖珍式”,僅適用于外形尺寸不超過170毫米×100毫米×45毫米的機器。 十、品目84.85所稱“增材制造”(也稱3D打?。┲敢詳底帜P蜑榛A,將介質材料(例如,金屬、塑料或陶瓷)通過連續添加、堆疊、凝結和固化形成物體。 除第十六類注釋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釋一另有規定的以外,符合品目84.85規定的設備,應歸入該品目而不歸入本協調制度的其他品目。 十一、 (一)第八十五章注釋十二(一)及(二)同樣適用于本條注釋及品目84.86中所稱的“半導體器件”及“集成電路”。但本條注釋及品目84.86所稱“半導體器件”,也包括光敏半導體器件及發光二極管(LED)。 (二)本條注釋及品目84.86所稱“平板顯示器的制造”,包括將各層基片制造成一層平板,但不包括玻璃的制造或將印刷電路板或其他電子元件裝配在平板上。所稱“平板顯示”不包括陰極射線管技術。 (三)品目84.86也包括專用于或主要用于下列用途的機器及裝置: 1.制造或修補掩膜版及投影掩膜版; 2.組裝半導體器件或集成電路; 3.升降、搬運、裝卸單晶柱、晶圓、半導體器件、集成電路及平板顯示器。 (四)除第十六類注釋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釋一另有規定的以外,符合品目84.86規定的設備及裝置,應歸入該品目而不歸入本協調制度的其他品目。 ○ ○ ○ 子目注釋: 一、子目8465.20所稱“加工中心”,僅適用于加工木材、軟木、骨、硬質橡膠、硬質塑料或類似硬質材料的加工機床,這些設備可根據機械加工程序,從刀具庫或類似裝置中自動更換刀具,以完成不同形式的機械加工。 二、子目8471.49所稱“系統”,是指各部件符合第八十四章注釋六(三)所列條件,并且至少由一個中央處理部件、一個輸入部件(例如,鍵盤或掃描器)及一個輸出部件(例如,視頻顯示器或打印機)組成的自動數據處理設備。 三、子目8481.20所稱“油壓或氣壓傳動閥”,是指在液壓或氣壓系統中專用于傳遞“流體動力”的閥門,系統以加壓流體(液體或氣體)的形式提供能源。這些閥門可以是各種形式的(例如,減壓閥、止回閥)。子目8481.20優先于品目84.81的所有其他子目。 四、子目8482.40僅包括滾柱直徑相同,最大不超過5毫米,且長度至少是直徑三倍的圓滾柱軸承,滾柱的兩端可以磨圓。 總 注 釋 一、本章的基本內容 除第十六類的總注釋另有規定的以外,本章包括未在第八十五章具體列名的各種機器和機械器具及其零件。但不包括: (一)作專門技術用途的紡織材料制品(品目59.11)。 (二)第六十八章的石料等制品。 (三)第六十九章的陶瓷制品。 (四)品目70.17的實驗室用玻璃器;玻璃制的機器、器具及其零件(品目70.19或70.20)。 (五)品目73.21或73.22的爐、集中供暖用散熱器和其他貨品,以及其他類似的賤金屬制品。 (六)品目85.09的家用電動器具;品目85.25的數字式照相機。 (七)第十七類物品用的散熱器(第十七類)。 (八)非機動的手工操作地板清掃器(品目96.03)。 總的來說,第八十四章包括機器及機械器具,第八十五章包括電氣設備。但某些機器則具體列入了第八十五章的有關品目中(例如,家用電動器具);而另一方面,第八十四章包括某些非機械設備(例如,蒸汽發生鍋爐及其輔助設備,以及過濾裝置)。 還須注意,第八十四章所列的機器及裝置即使是用電的,仍應歸入本章。例如: 1.用電動機驅動的機器。 2.電熱機器,例如,品目84.03的集中供暖用的電熱水鍋爐、品目84.19的機器及裝有電熱元件的其他機器(例如,砑光機、紡織品洗滌或漂白機器或熨燙機)。 3.電磁式機器(例如,電磁閥)或裝有電磁裝置的機器(例如,裝有電氣自動停機裝置的紡織機、裝有電磁起重吸盤的起重機及裝有電磁夾盤的車床)。 4.電子操作機器(例如,電子計算器或自動數據處理裝置)和裝有光電裝置或電子裝置的機器(例如,裝有光電裝置的滾軋機及裝有各種電子控制裝置的機床)。 由于陶瓷材料制的機器或器具(例如,泵)及供任何材料制的機器或器具用的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實驗室用玻璃器(品目70.17)及玻璃材料制的機器、器具及其玻璃零件(品目70.19或品目70.20)均不歸入本章,因此,即使某種機器或機械用具的品名或屬性在本章的品目中列出,但如果該種機器或機械用具具有陶瓷材料制品或玻璃制品的特征,它們仍不歸入本章。 上述規定適用于裝有其他材料制的非主要部件〔例如,塞子、接頭、旋塞等,夾緊或固定用的圈或環,或其他緊固件或支承件(支架、三腳架等)〕的陶瓷或玻璃機器、機械器具或裝置。 另一方面,下列情況通常視為已失去陶瓷制品、實驗室用玻璃器、陶瓷或玻璃機器、器具及其零件的特征: (1)由陶瓷或玻璃部件與其他材料(例如,金屬)制的許多部件組合而成的物品;以及由許多陶瓷或玻璃制的部件裝在永久固定在其他材料制的支架、殼罩或類似品中而組成的物品。 (2)由陶瓷或玻璃制的固定部件與其他材料(例如,金屬)制的發動機、泵等機械部件組合而成的物品。 二、本章總的編排 (一)品目84.01包括核反應堆,核反應堆的未輻照燃料元件及同位素分離機器和裝置。 (二)品目84.02至84.24包括其他機器及裝置,這些機器及裝置主要根據其功能列名,不論其用于哪種產業部門。 (三)品目84.25至84.78包括的機器或裝置除某些情況外,不論其特定功能如何均按其所應用的產業部門進行列名。 (四)品目84.79包括不能歸入本章該品目以前任何品目的機器及機械器具。 (五)品目84.80除包括金屬鑄造用的型箱及陽模以外,還包括模制某些材料用的手工模具或機器模具(錠模除外)。 (六)品目84.81至84.84包括某些可作為機器零件使用或可用作其他章貨品零件的通用物品。 (七)品目84.86包括專用于或主要用于制造半導體單晶柱或圓片、半導體器件、集成電路或平板顯示器的設備及裝置,以及本章注釋十一(三)所列的設備及裝置。 (八)品目84.87包括其他品目未列名的非電氣零件。 三、零件 零件的歸類一般可參見第十六類總注釋。 單獨報驗的電氣零件一般應歸入第八十五章的有關品目中。例如,電動機(品目85.01);變壓器(品目85.04);電磁鐵、永磁鐵、起重機的電磁起重吸盤及電磁卡盤(品目85.05);活塞式內燃機用的電起動裝置(品目85.11);電氣開關、控制板、插頭、接線盒等(品目85.35至85.37);電子管(品目85.40);二極管、晶體管及類似的半導體器件(品目85.41);電子集成電路(品目85.42);碳電極(品目85.45);絕緣子(品目85.46);以及絕緣材料制的某些零件(品目85.47)。上述物品除非與有關機器的其他零件組裝在一起,否則這些物品即使主要用于或專用于本章的某種機器,仍應歸入以上所列的相應品目。 其他電氣零件可按下列規則歸類: (一)如果符合品目84.09、84.31、84.48、84.66或84.73的規定,應歸入上述品目。 (二)不符合上述品目規定的,如果主要用于或專用于本章某種機器,可歸入有關機器的品目;非專門或主要用于某種機器的電氣零件應歸入品目85.48。 四、可歸入本章兩個及兩個以上品目的貨品 〔本章注釋二、注釋八及注釋十一(四)〕 除第十六類注釋一及第八十四章注釋一另有規定外,品目84.86所列設備及裝置,應優先歸入該品目而不歸入本協調制度的其他品目。 品目84.01至84.24包括的機器設備(一般按其功能列名)可用于各個產業部門。其他品目的機器或裝置則大多數按其所應用的工業或其他行業列名。根據本章注釋二的規定,可歸入兩個及兩個以上品目的機器及裝置,如果其中一個品目屬于第一組品目范圍(即品目84.01至84.24)的,應歸入第一組的有關品目。因此,發動機不論其用途如何,一律歸入品目84.06至84.08及品目84.10至84.12。這一歸類原則同樣適用于泵〔即使其具體用于某種特定用途(例如,紡絲泵或農用泵)〕、離心機、砑光機、壓濾機、熔爐、蒸汽發生器等。 但這一總原則不適用于品目84.19、84.22及84.24(參見本章注釋二的規定)。因而下列物品雖然看起來可歸入品目84.19,但實際上卻歸入本章后一組的有關品目: (一)農用催芽裝置、孵卵器及育雛器(品目84.36)。 (二)谷物調濕機(品目84.37)。 (三)萃取糖汁的浸提裝置(品目84.38)。 (四)紡織紗線、織物或紡織制品的熱處理機器(品目84.51)。 (五)溫度變化(即使必不可少)僅作為輔助功能的機器、設備或實驗室設備。 同樣,下列物品雖然看起來可歸入品目84.22,但實際上卻歸入本章后一組的有關品目: (一)縫紉機(例如,縫合袋子用的)(品目84.52)。 (二)將文件或信件插入包裝物或信封中并加封的機器、硬幣計數及包裝機(品目84.72)。 另外,下列物品雖然看起來可歸入品目84.24,但實際上應歸入本章后面的有關品目: (一)噴墨印刷(打?。C器(品目84.43)。 (二)水射流切割機(品目84.56)。 優先歸入品目84.01至84.24的規則僅適用于可視為一個整體的機器。組合機器或多功能機器應按第十六類注釋三的規定進行歸類,而功能機組則應按第十六類注釋四的規定進行歸類(參見第十六類總注釋的第六及第七部分)。 可歸入兩個及兩個以上品目,而又不歸入品目84.01至84.24中的任何一個品目的機器,應歸入對該機器列名最為具體的有關品目,或按該機器的主要用途歸類??赏瑫r用于多種不同用途或工業的多用途機器(例如,打孔機可同時用于造紙、紡織、皮革、塑料等工業)應歸入品目84.79。 五、裝有自動數據處理裝置或與自動數據處理設備連接使用,但卻從事某項專門功能的機器 〔本章注釋六第(五)款〕 根據第八十四章注釋六第(五)款的規定,下列歸類原則適用于裝有自動數據處理裝置或與自動數據處理設備連接使用,但卻從事某項專門功能的機器: (一)裝有自動數據處理裝置,但卻從事除數據處理以外的某項專門功能的機器,可按其功能歸入有關品目;如無列名品目可歸,則應歸入未列名品目,但不能歸入品目84.71。 (二)與自動數據處理設備一同報驗并與其連接使用,但卻從事除數據處理以外的某項專門功能的機器,應按下列規則歸類: 自動數據處理機應單獨歸入品目84.71,其他機器歸入與其功能相應的品目,除非其符合第十六類注釋四或第九十章注釋三的規定,則整套機器歸入第八十四章、第八十五章或第九十章的其他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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