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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類 賤金屬及其制品 注釋: 一、本類不包括: (一)以金屬粉末為基本成分的調制油漆、油墨或其他產(chǎn)品(品目32.07至32.10、32.12、32.13或32.15); (二)鈰鐵或其他引火合金(品目36.06); (三)品目65.06或65.07的帽類及其零件; (四)品目66.03的傘骨及其他物品; (五)第七十一章的貨品(例如,貴金屬合金、以賤金屬為底的包貴金屬、仿首飾); (六)第十六類的物品(機器、機械器具及電氣設備); (七)已裝配的鐵道或電車道軌道(品目86.08)或第十七類的其他物品(車輛、船舶、航空器); (八)第十八類的儀器及器具,包括鐘表發(fā)條; (九)做彈藥用的鉛彈(品目93.06)或第十九類的其他物品(武器、彈藥);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彈簧床墊,燈具及照明裝置、發(fā)光標志、活動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戲品及運動用品); (十二)手用篩子、鈕扣、鋼筆、鉛筆套、鋼筆尖、獨腳架、雙腳架、三腳架及類似品或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雜項制品);或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藝術品)。 二、本協(xié)調制度所稱“通用零件”,是指: (一)品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賤金屬制的類似品,不包括專用于醫(yī)療、外科、牙科或獸醫(yī)的植入物(品目90.21); (二)賤金屬制的彈簧及彈簧片,但鐘表發(fā)條(品目91.14)除外;以及 (三)品目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品目83.06的賤金屬制的框架及鏡子。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品目73.15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貨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 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釋一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三、本協(xié)調制度所稱“賤金屬”是指:鐵及鋼、銅、鎳、鋁、鉛、鋅、錫、鎢、鉬、鉭、鎂、鈷、鉍、鎘、鈦、鋯、銻、錳、鈹、鉻、鍺、釩、鎵、鉿、銦、鈮(鈳)、錸及鉈。 四、本協(xié)調制度所稱“金屬陶瓷”,是指金屬與陶瓷成分以極細微粒不均勻結合而成的產(chǎn)品。“金屬陶瓷”包括硬質合金(金屬碳化物與金屬燒結而成)。 五、合金的歸類規(guī)則(第七十二章、第七十四章所規(guī)定的鐵合金及母合金除外): (一)賤金屬的合金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屬歸類; (二)由本類的賤金屬和非本類的元素構成的合金,如果所含賤金屬的總重量等于或超過所含其他元素的總重量,應作為本類賤金屬合金歸類; (三)本類所稱“合金”,包括金屬粉末的燒結混合物、熔化而得的不均勻緊密混合物(金屬陶瓷除外)及金屬間化合物。 六、除條文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本協(xié)調制度所稱的賤金屬包括賤金屬合金,這類合金應按上述注釋五的規(guī)則進行歸類。 七、復合材料制品的歸類規(guī)則: 除各品目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賤金屬制品(包括根據(jù)“歸類總規(guī)則”作為賤金屬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果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賤金屬的,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賤金屬的制品歸類。 為此: (一)鋼、鐵或不同種類的鋼鐵,均視為一種金屬; (二)按照注釋五的規(guī)定作為某一種金屬歸類的合金,應視為一種金屬;以及 (三)品目81.13的金屬陶瓷,應視為一種賤金屬。 八、本類所用有關名詞解釋如下: (一)廢碎料 1.所有金屬廢碎料; 2.因破裂、切斷、磨損或其他原因而明顯不能作為原物使用的金屬貨品。 (二)粉末 按重量計90%及以上可從網(wǎng)眼孔徑為1毫米的篩子通過的產(chǎn)品。 九、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以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所述有關名詞解釋如下: (一)條、桿 軋、擠、拔或鍛制的實心產(chǎn)品,非成卷,其全長截面均為圓形、橢圓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邊三角形或規(guī)則外凸多邊形(包括相對兩邊為弧拱形,另外兩邊為等長平行直線的“扁圓形”及“變形矩形”)。對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邊形截面的產(chǎn)品,其全長邊角可經(jīng)磨圓。矩形(包括“變形矩形”)截面的產(chǎn)品,其厚度應大于寬度的十分之一。所述條、桿也包括同樣形狀及尺寸的鑄造或燒結產(chǎn)品。該產(chǎn)品在鑄造或燒結后再經(jīng)加工(簡單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產(chǎn)品的特征。 第七十四章的線錠及坯段,已具錐形尾端或經(jīng)其他簡單加工以便送入機器制成盤條或管子等的,仍應作為未鍛軋銅歸入品目74.03。此條注釋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適用于第八十一章的產(chǎn)品。 (二)型材及異型材 軋、擠、拔、鍛制的產(chǎn)品或其他成型產(chǎn)品,不論是否成卷,其全長截面相同,但與條、桿、絲、板、片、帶、箔、管的定義不相符合。同時也包括同樣形狀的鑄造或燒結產(chǎn)品。該產(chǎn)品在鑄造或燒結后再經(jīng)加工(簡單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產(chǎn)品的特征。 (三)絲 盤卷的軋、擠或拔制實心產(chǎn)品,其全長截面均為圓形、橢圓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邊三角形或規(guī)則外凸多邊形(包括相對兩邊為弧拱形,另外兩邊為等長平行直線的“扁圓形”及“變形矩形”)。對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邊形截面的產(chǎn)品,其全長邊角可經(jīng)磨圓。矩形(包括“變形矩形”)截面的產(chǎn)品,其厚度應大于寬度的十分之一。 (四)板、片、帶、箔 成卷或非成卷的平面產(chǎn)品(未鍛軋產(chǎn)品除外),截面均為厚度相同的實心矩形(不包括正方形),不論邊角是否磨圓(包括相對兩邊為弧拱形,另外兩邊為等長平行直線的“變形矩形”),并且符合以下規(guī)格: 1.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厚度不超過寬度的十分之一; 2.矩形或正方形以外形狀的,任何尺寸,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產(chǎn)品的特征。 這些品目還適用于具有花樣(例如,凹槽、肋條形、格槽、珠粒及菱形)的板、片、帶、箔以及穿孔、拋光、涂層或制成瓦楞形的這類產(chǎn)品,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產(chǎn)品的特征。 (五)管 全長截面及管壁厚度相同并只有一個閉合空間的空心產(chǎn)品,成卷或非成卷的,其截面為圓形、橢圓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邊三角形或規(guī)則外凸多邊形。對于截面為矩形(包括正方形)、等邊三角形或規(guī)則外凸多邊形的產(chǎn)品,不論全長邊角是否磨圓,只要其內外截面為同一圓心并為同樣形狀及同一軸向,也可視為管子。上述截面的管子可經(jīng)拋光、涂層、彎曲、攻絲、鉆孔、縮腰、脹口、成錐形或裝法蘭、頸圈或套環(huán)。 總 注 釋 本類包括賤金屬(含化學純賤金屬)及許多賤金屬制品。不歸入本類的賤金屬貨品將在本注釋末列出。本類還包括從其脈石中分離出來的自然金屬,以及銅锍、鎳锍和鈷锍。但不包括金屬礦砂及含有自然金屬的脈石(品目26.01至26.17)。 根據(jù)本類注釋三的規(guī)定,本協(xié)調制度所稱“賤金屬”是指:鐵及鋼、銅、鎳、鋁、鉛、鋅、錫、鎢、鉬、鉭、鎂、鈷、鉍、鎘、鈦、鋯、銻、錳、鈹、鉻、鍺、釩、鎵、鉿、銦、鈮(鈳)、錸及鉈。 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中的各章包括某些未鍛軋的賤金屬及這些金屬的條、桿、絲或片等產(chǎn)品,也包括它們的制成品。但不包括不是以金屬自然屬性列出的某些賤金屬制品,這些制品應歸入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這些章僅包括具體列名的金屬制品。 一、賤金屬合金 根據(jù)本類注釋六規(guī)定,除條文另有規(guī)定(例如,合金鋼)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或本協(xié)調制度其他章所稱的賤金屬也包括其合金。同樣,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或其他章所稱“賤金屬”,包括作為賤金屬合金歸類的合金。 根據(jù)第七十一章注釋五及本類注釋五的規(guī)定,賤金屬合金應按下列規(guī)則歸類: (一)賤金屬與貴金屬的合金 如果合金中沒有任何一種貴金屬(銀、金、鉑)的重量達到合金重量的2%,這種合金應作為賤金屬歸類。否則,應歸入第七十一章。 (二)賤金屬與賤金屬的合金 除鐵合金(參見品目72.02的注釋)及銅母合金(參見品目74.05的注釋)以外,這類合金應按所含重量最大的一種金屬歸類。 (三)本類的賤金屬與非金屬或品目28.05的金屬的合金 如果這類合金中本類賤金屬的總重量等于或超過其他元素的總重量,則這類合金應按賤金屬歸類。否則,這類合金通常歸入品目38.24。 (四)燒結混合物、熔煉而得的不均勻緊密混合物(金屬陶瓷除外)及金屬間化合物 金屬粉末的燒結混合物及熔煉而得的不均勻緊密混合物(金屬陶瓷除外)應作為合金對待。上述緊密混合物主要包括熔化廢碎金屬而得的組分不同的錠塊。 但未經(jīng)燒結的金屬粉末混合物應按本類注釋七的規(guī)定歸類(復合制品——參見下面第二部分)。 由兩種或多種賤金屬組成的金屬間化合物也應作為合金對待。金屬間化合物與合金的主要區(qū)別在于:金屬間化合物晶格中不同原子的排列是有規(guī)則的,而合金晶格中不同原子的排列是沒有規(guī)則的。 二、賤金屬制品 根據(jù)本類注釋七的規(guī)定,除品目另有規(guī)定(例如,銅頭的鋼鐵釘應歸入品目74.15,即使所含的銅不是主要成分)的以外,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賤金屬的制品,應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那種賤金屬的制品歸類。對于部分由非金屬構成的制品,如果按照歸類總規(guī)則,賤金屬賦予這些制品基本特征的,也按本規(guī)定辦理。 引用本規(guī)定計算各種金屬的比例時,應注意下列三點: (一)各種鋼鐵應視為同一種金屬。 (二)作為某一種金屬歸類的合金,應視為一種金屬(例如,由黃銅構成的銅制品應視為全部由純銅構成)。 (三)品目81.13的金屬陶瓷,應視為一種賤金屬。 三、制品的零件 總的來說,明顯為制品的零件應按有關制品的零件歸入本協(xié)調制度中相應的品目。 但是,單獨報驗的通用零件(本類注釋二所列的貨品)不能作為制品的零件歸類,而應歸入本類中相應的品目。例如,集中供暖散熱器的專用螺栓及汽車專用彈簧。螺栓應歸入品目73.18(作為螺栓)而不歸入品目73.22(作為集中供暖散熱器的零件)。彈簧應歸入品目73.20(作為彈簧)而不歸入品目87.08(作為汽車零件)。 * * * 必須注意,按照本類注釋二(二)的規(guī)定,鐘表發(fā)條不歸本類而應歸入品目91.14。 除本類注釋一所列的貨品以外,本類還不包括下列貨品: (一)賤金屬汞齊(品目28.53)。 (二)賤金屬膠態(tài)懸浮液(通常歸入品目30.03或30.04)。 (三)牙科膠粘劑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0.06)。 (四)照相制版等用的照相感光金屬板(品目37.01)。 (五)品目37.07的攝影用閃光燈材料。 (六)含金屬紗線(品目56.05);用含金屬紗線或金屬線紡成的用于衣著、家具布或類似品的機織物(品目58.09)。 (七)用金屬線制成的第十一類所述的刺繡品及其他貨品。 (八)除第六十四章注釋二所述貨品(主要是護鞋鐵掌、鞋眼、鞋鉤及鞋扣)以外的鞋靴零件(品目64.06)。 (九)硬幣(品目71.18)。 (十)原電池、原電池組及蓄電池的廢碎料;廢原電池、廢原電池組及廢蓄電池(品目85.48)。 (十一)金屬絲刷(品目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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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章 賤金屬工具、器具、利口器、餐匙、餐叉及其零件 注釋: 一、除噴燈、輕便鍛爐、帶支架的砂輪、修指甲和修腳用器具及品目82.09的貨品外,本章僅包括帶有用下列材料制成的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的物品: (一)賤金屬; (二)硬質合金或金屬陶瓷; (三)裝于賤金屬、硬質合金或金屬陶瓷底座上的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或 (四)附于賤金屬底座上的磨料,當附上磨料后,所具有的切齒、溝、槽或類似結構仍保持其特性及功能。 二、本章所列物品的賤金屬零件,應與該制品歸入同一品目,但具體列名的零件及手工工具的工具夾具(品目84.66)除外。第十五類注釋二所述的通用零件,均不歸入本章。 電動剃須刀及電動毛發(fā)推剪的刀頭、刀片應歸入品目85.10。 三、由品目82.11的一把或多把刀具與品目82.15至少數(shù)量相同的物品構成的成套貨品應歸入品目82.15。 總 注 釋 本章包括具有工具、器具、刀具、餐具等性質的某些賤金屬制品,這些制品不歸入第十五類本章以前的各章,也不屬于第十六類的機器或器具(參見下文)、第九十章的儀器或設備和品目96.03或96.04的制品。 本章包括: 一、除某些列名不包括的貨品(例如,機動鋸用的鋸條)以外的手工工具(品目82.01至82.05)。 二、由品目82.02至82.05中兩個或兩個以上品目的工具組成的零售包裝成套貨品(品目82.06)。 三、供手工工具、機床或手提式動力工具用的可互換工具(品目82.07),機器或機械器具用的刀及刀片(品目82.08)以及工具用的板、桿、刀頭及類似品(品目82.09)。 四、利口器(不論供專業(yè)用、個人用或家庭用)、某些家用機械器具、餐匙、餐叉及類似的餐具和廚房用具(品目82.10至82.15)。 總的來說,本章包括可單獨使用的手工工具,不論是否裝有齒輪、曲柄、活塞、螺旋裝置或杠桿等簡單機構。但是,對于準備裝于工作臺、墻壁等上的器具或由于重量、規(guī)格或使用所需力度等原因而裝于底板、底座、支架等上以便放置于地板、工作臺等上面的器具,一般應歸入第八十四章。 因此,工人用手自由操作的無支架胸壓式手搖鉆,盡管裝有簡單的齒輪機構,仍應歸入品目82.05;另一方面,裝于支座或支架上的鉆機應歸入品目84.59。同樣,鉗式金屬剪應歸入品目82.03,而配有支座或底板的閘刀式剪切機,即使是手工操作的也應歸入品目84.62。 但是,由于設備性質的不同,這條規(guī)則在兩方面均有例外。例如,臺鉗、帶支架砂輪及輕便鍛爐在品目82.05中具體列名。同樣,某些機械器具(咖啡磨、榨汁機、絞肉機等)因有專門規(guī)定(參見下面有關注釋),應歸入品目82.10。另一方面,第八十四章具體列名包括某些可獨立操作的手工器具,例如,液體或粉末的噴霧器具(品目84.24)、風動工具(品目84.67)、非手槍式辦公室用釘書機(品目84.72)——某些釘書機的體積很小,很難說其裝有底板或支架。 * * * 工具、利口器等只有在其刀片、工作刃、工作面或其他工作部件是由賤金屬、硬質合金(參見品目28.49的注釋)或金屬陶瓷(參見品目81.13的注釋)制成的情況下,才歸入本章;只要符合這一條件,上述器具即使裝有其重量超過金屬工作部件的非金屬柄、身,仍應歸入本章(例如,裝有金屬刀片的木刨)。 本章也包括由天然、合成或再造寶石或半寶石(例如,黑金剛石)制的工作部件裝于賤金屬、硬質合金或金屬陶瓷支架上而構成的工具;此外,在某些情況下,其工作部件可由用磨料鑲嵌或包覆的賤金屬制成。 這些一般規(guī)則不適用于某些在品目中已具體列名的物品(例如,輕便鍛爐及帶支架砂輪)。而且,歸入本章的研磨工具為數(shù)不多(參見品目82.02及82.07的注釋),因為品目68.04包括用天然石料、粘聚研磨料或陶瓷制成的砂輪及類似品(例如,研磨、磨刃、拋光、修整及切割用的輪、頭、盤及尖),不論其是否配有其他物料制成的芯、柄、套座、軸或類似品,但不帶支架。 供手工工具、機床或手提式動力工具用的賤金屬制可互換工具,如果其工作部件不是用本章注釋一所述的物料制成的,不應歸入本章。這些物品通常應按工作部件的構成材料歸類,例如,橡膠制的(第四十章)、皮革制的(第四十二章)、毛皮制的(第四十三章)、軟木制的(第四十五章)、紡織品制的(第五十九章)、陶瓷材料制的(品目69.09)。機器用刷歸入品目96.03。 明顯作為工具、利口器等的賤金屬零件(例如,鋸架及刨鐵),通常與其完整品歸入同一品目。但這一規(guī)則不適用于已在有關品目具體列名的物品。第十五類注釋二所述的鏈條、釘子、螺栓、螺母、螺釘、鉚釘、彈簧(例如,供修枝剪刀用)及其他通用零件不歸入本章,而應歸入其相應的品目(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 品目82.08至82.15的利口器及其他物品可以裝配有貴金屬或包貴金屬制的小件裝飾品(例如,花押字或飾帶);但是,如果它們帶有貴金屬或包貴金屬制的其他零件(例如,柄或刀片),或者含有天然或養(yǎng)殖珍珠、寶石或半寶石(天然、合成或再造)(上述工作部件除外),則應歸入第七十一章。 * * * 本章不包括: (一)作為醫(yī)療、牙科、外科或獸醫(yī)用的器械或器具的工具、剪刀或其他利口器(品目90.18)。 (二)明顯具有玩具特征的工具(第九十五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