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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類 賤金屬及其制品 注釋: 一、本類不包括: (一)以金屬粉末為基本成分的調制油漆、油墨或其他產品(品目32.07至32.10、32.12、32.13或32.15); (二)鈰鐵或其他引火合金(品目36.06); (三)品目65.06或65.07的帽類及其零件; (四)品目66.03的傘骨及其他物品; (五)第七十一章的貨品(例如,貴金屬合金、以賤金屬為底的包貴金屬、仿首飾); (六)第十六類的物品(機器、機械器具及電氣設備); (七)已裝配的鐵道或電車道軌道(品目86.08)或第十七類的其他物品(車輛、船舶、航空器); (八)第十八類的儀器及器具,包括鐘表發條; (九)做彈藥用的鉛彈(品目93.06)或第十九類的其他物品(武器、彈藥); (十)第九十四章的物品(例如,家具、彈簧床墊,燈具及照明裝置、發光標志、活動房屋); (十一)第九十五章的物品(例如,玩具、游戲品及運動用品); (十二)手用篩子、鈕扣、鋼筆、鉛筆套、鋼筆尖、獨腳架、雙腳架、三腳架及類似品或第九十六章的其他物品(雜項制品);或 (十三)第九十七章的物品(例如,藝術品)。 二、本協調制度所稱“通用零件”,是指: (一)品目73.07、73.12、73.15、73.17或73.18的物品及其他賤金屬制的類似品,不包括專用于醫療、外科、牙科或獸醫的植入物(品目90.21); (二)賤金屬制的彈簧及彈簧片,但鐘表發條(品目91.14)除外;以及 (三)品目83.01、83.02、83.08、83.10的物品及品目83.06的賤金屬制的框架及鏡子。 第七十三章至第七十六章(品目73.15除外)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二章所列貨品的零件,不包括上述的通用零件。 除上段及第八十三章注釋一另有規定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不包括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的物品。 三、本協調制度所稱“賤金屬”是指:鐵及鋼、銅、鎳、鋁、鉛、鋅、錫、鎢、鉬、鉭、鎂、鈷、鉍、鎘、鈦、鋯、銻、錳、鈹、鉻、鍺、釩、鎵、鉿、銦、鈮(鈳)、錸及鉈。 四、本協調制度所稱“金屬陶瓷”,是指金屬與陶瓷成分以極細微粒不均勻結合而成的產品。“金屬陶瓷”包括硬質合金(金屬碳化物與金屬燒結而成)。 五、合金的歸類規則(第七十二章、第七十四章所規定的鐵合金及母合金除外): (一)賤金屬的合金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金屬歸類; (二)由本類的賤金屬和非本類的元素構成的合金,如果所含賤金屬的總重量等于或超過所含其他元素的總重量,應作為本類賤金屬合金歸類; (三)本類所稱“合金”,包括金屬粉末的燒結混合物、熔化而得的不均勻緊密混合物(金屬陶瓷除外)及金屬間化合物。 六、除條文另有規定的以外,本協調制度所稱的賤金屬包括賤金屬合金,這類合金應按上述注釋五的規則進行歸類。 七、復合材料制品的歸類規則: 除各品目另有規定的以外,賤金屬制品(包括根據“歸類總規則”作為賤金屬制品的混合材料制品)如果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賤金屬的,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賤金屬的制品歸類。 為此: (一)鋼、鐵或不同種類的鋼鐵,均視為一種金屬; (二)按照注釋五的規定作為某一種金屬歸類的合金,應視為一種金屬;以及 (三)品目81.13的金屬陶瓷,應視為一種賤金屬。 八、本類所用有關名詞解釋如下: (一)廢碎料 1.所有金屬廢碎料; 2.因破裂、切斷、磨損或其他原因而明顯不能作為原物使用的金屬貨品。 (二)粉末 按重量計90%及以上可從網眼孔徑為1毫米的篩子通過的產品。 九、第七十四章至第七十六章以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所述有關名詞解釋如下: (一)條、桿 軋、擠、拔或鍛制的實心產品,非成卷,其全長截面均為圓形、橢圓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邊三角形或規則外凸多邊形(包括相對兩邊為弧拱形,另外兩邊為等長平行直線的“扁圓形”及“變形矩形”)。對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邊形截面的產品,其全長邊角可經磨圓。矩形(包括“變形矩形”)截面的產品,其厚度應大于寬度的十分之一。所述條、桿也包括同樣形狀及尺寸的鑄造或燒結產品。該產品在鑄造或燒結后再經加工(簡單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產品的特征。 第七十四章的線錠及坯段,已具錐形尾端或經其他簡單加工以便送入機器制成盤條或管子等的,仍應作為未鍛軋銅歸入品目74.03。此條注釋在必要的地方稍加修改后,適用于第八十一章的產品。 (二)型材及異型材 軋、擠、拔、鍛制的產品或其他成型產品,不論是否成卷,其全長截面相同,但與條、桿、絲、板、片、帶、箔、管的定義不相符合。同時也包括同樣形狀的鑄造或燒結產品。該產品在鑄造或燒結后再經加工(簡單剪修或去氧化皮的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產品的特征。 (三)絲 盤卷的軋、擠或拔制實心產品,其全長截面均為圓形、橢圓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邊三角形或規則外凸多邊形(包括相對兩邊為弧拱形,另外兩邊為等長平行直線的“扁圓形”及“變形矩形”)。對于矩形(包括正方形)、三角形或多邊形截面的產品,其全長邊角可經磨圓。矩形(包括“變形矩形”)截面的產品,其厚度應大于寬度的十分之一。 (四)板、片、帶、箔 成卷或非成卷的平面產品(未鍛軋產品除外),截面均為厚度相同的實心矩形(不包括正方形),不論邊角是否磨圓(包括相對兩邊為弧拱形,另外兩邊為等長平行直線的“變形矩形”),并且符合以下規格: 1.矩形(包括正方形)的,厚度不超過寬度的十分之一; 2.矩形或正方形以外形狀的,任何尺寸,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產品的特征。 這些品目還適用于具有花樣(例如,凹槽、肋條形、格槽、珠粒及菱形)的板、片、帶、箔以及穿孔、拋光、涂層或制成瓦楞形的這類產品,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產品的特征。 (五)管 全長截面及管壁厚度相同并只有一個閉合空間的空心產品,成卷或非成卷的,其截面為圓形、橢圓形、矩形(包括正方形)、等邊三角形或規則外凸多邊形。對于截面為矩形(包括正方形)、等邊三角形或規則外凸多邊形的產品,不論全長邊角是否磨圓,只要其內外截面為同一圓心并為同樣形狀及同一軸向,也可視為管子。上述截面的管子可經拋光、涂層、彎曲、攻絲、鉆孔、縮腰、脹口、成錐形或裝法蘭、頸圈或套環。 總 注 釋 本類包括賤金屬(含化學純賤金屬)及許多賤金屬制品。不歸入本類的賤金屬貨品將在本注釋末列出。本類還包括從其脈石中分離出來的自然金屬,以及銅锍、鎳锍和鈷锍。但不包括金屬礦砂及含有自然金屬的脈石(品目26.01至26.17)。 根據本類注釋三的規定,本協調制度所稱“賤金屬”是指:鐵及鋼、銅、鎳、鋁、鉛、鋅、錫、鎢、鉬、鉭、鎂、鈷、鉍、鎘、鈦、鋯、銻、錳、鈹、鉻、鍺、釩、鎵、鉿、銦、鈮(鈳)、錸及鉈。 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中的各章包括某些未鍛軋的賤金屬及這些金屬的條、桿、絲或片等產品,也包括它們的制成品。但不包括不是以金屬自然屬性列出的某些賤金屬制品,這些制品應歸入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這些章僅包括具體列名的金屬制品。 一、賤金屬合金 根據本類注釋六規定,除條文另有規定(例如,合金鋼)的以外,第七十二章至第七十六章及第七十八章至第八十一章或本協調制度其他章所稱的賤金屬也包括其合金。同樣,第八十二章、第八十三章或其他章所稱“賤金屬”,包括作為賤金屬合金歸類的合金。 根據第七十一章注釋五及本類注釋五的規定,賤金屬合金應按下列規則歸類: (一)賤金屬與貴金屬的合金 如果合金中沒有任何一種貴金屬(銀、金、鉑)的重量達到合金重量的2%,這種合金應作為賤金屬歸類。否則,應歸入第七十一章。 (二)賤金屬與賤金屬的合金 除鐵合金(參見品目72.02的注釋)及銅母合金(參見品目74.05的注釋)以外,這類合金應按所含重量最大的一種金屬歸類。 (三)本類的賤金屬與非金屬或品目28.05的金屬的合金 如果這類合金中本類賤金屬的總重量等于或超過其他元素的總重量,則這類合金應按賤金屬歸類。否則,這類合金通常歸入品目38.24。 (四)燒結混合物、熔煉而得的不均勻緊密混合物(金屬陶瓷除外)及金屬間化合物 金屬粉末的燒結混合物及熔煉而得的不均勻緊密混合物(金屬陶瓷除外)應作為合金對待。上述緊密混合物主要包括熔化廢碎金屬而得的組分不同的錠塊。 但未經燒結的金屬粉末混合物應按本類注釋七的規定歸類(復合制品——參見下面第二部分)。 由兩種或多種賤金屬組成的金屬間化合物也應作為合金對待。金屬間化合物與合金的主要區別在于:金屬間化合物晶格中不同原子的排列是有規則的,而合金晶格中不同原子的排列是沒有規則的。 二、賤金屬制品 根據本類注釋七的規定,除品目另有規定(例如,銅頭的鋼鐵釘應歸入品目74.15,即使所含的銅不是主要成分)的以外,含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賤金屬的制品,應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那種賤金屬的制品歸類。對于部分由非金屬構成的制品,如果按照歸類總規則,賤金屬賦予這些制品基本特征的,也按本規定辦理。 引用本規定計算各種金屬的比例時,應注意下列三點: (一)各種鋼鐵應視為同一種金屬。 (二)作為某一種金屬歸類的合金,應視為一種金屬(例如,由黃銅構成的銅制品應視為全部由純銅構成)。 (三)品目81.13的金屬陶瓷,應視為一種賤金屬。 三、制品的零件 總的來說,明顯為制品的零件應按有關制品的零件歸入本協調制度中相應的品目。 但是,單獨報驗的通用零件(本類注釋二所列的貨品)不能作為制品的零件歸類,而應歸入本類中相應的品目。例如,集中供暖散熱器的專用螺栓及汽車專用彈簧。螺栓應歸入品目73.18(作為螺栓)而不歸入品目73.22(作為集中供暖散熱器的零件)。彈簧應歸入品目73.20(作為彈簧)而不歸入品目87.08(作為汽車零件)。 * * * 必須注意,按照本類注釋二(二)的規定,鐘表發條不歸本類而應歸入品目91.14。 除本類注釋一所列的貨品以外,本類還不包括下列貨品: (一)賤金屬汞齊(品目28.53)。 (二)賤金屬膠態懸浮液(通常歸入品目30.03或30.04)。 (三)牙科膠粘劑及其他牙科填料(品目30.06)。 (四)照相制版等用的照相感光金屬板(品目37.01)。 (五)品目37.07的攝影用閃光燈材料。 (六)含金屬紗線(品目56.05);用含金屬紗線或金屬線紡成的用于衣著、家具布或類似品的機織物(品目58.09)。 (七)用金屬線制成的第十一類所述的刺繡品及其他貨品。 (八)除第六十四章注釋二所述貨品(主要是護鞋鐵掌、鞋眼、鞋鉤及鞋扣)以外的鞋靴零件(品目64.06)。 (九)硬幣(品目71.18)。 (十)原電池、原電池組及蓄電池的廢碎料;廢原電池、廢原電池組及廢蓄電池(品目85.48)。 (十一)金屬絲刷(品目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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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章 錫及其制品
子目注釋: 本章所用有關名詞解釋如下: 一、非合金錫 按重量計含錫量至少為99%的金屬,但含鉍量或含銅量不超過下表中規定的限量: 其他元素表
二、錫合金 按重量計含錫量大于其他元素單項含量的金屬物質,但: (一)按重量計其他元素的總含量超過1%;或 (二)按重量計含鉍量或含銅量應等于或大于上表中規定的限量。 總 注 釋 本章包括錫、錫合金以及它們的某些制品。 商業上的錫是從歸入品目26.09的錫石中提煉而得的,該礦石存在于礦脈或沖積層中。 提煉錫的主要工序如下: 一、將礦砂沖洗或破碎后通過浮選進行精選。 二、通過鍛燒、磁選或用酸類及其他溶劑處理氧化錫,以除去硫、砷、銅、鉛、鐵及鎢等雜質。 三、用焦碳還原純化的氧化錫生成粗錫。 四、用各種方法將粗錫精煉成近乎完全純凈的金屬錫。 錫也可通過氯化或電解處理從廢碎馬口鐵中回收制得,或再熔錫的廢碎料回收制得。通過這些回收方法也可制得極純凈的錫。 * * * 純錫呈銀白色,很有光澤,韌性不是很強,但具延展性,易熔且柔軟(但比鉛硬),可用于鑄造、錘鍛、滾軋或擠壓加工。 錫抗大氣腐蝕性能極強,但受濃酸侵蝕。 * * * 錫主要用作其他賤金屬,特別是鋼鐵的鍍錫(例如,制造馬口鐵,尤其是制罐工業的馬口鐵),以及制造合金(青銅等)。純錫或錫合金也可用于制造食品工業的器具及管子;蒸餾釜的頂蓋;制冷設備;工業貯槽、貯罐等;焊條、焊絲等;裝飾品及餐具(例如,白蠟器皿);玩具;風琴管等。亦可用于制錫箔或軟管。 * * * 根據第十五類注釋五(參見該類總注釋)的規定,歸入本章的主要錫合金包括: 一、錫鉛合金,例如,用作軟錫焊料;用于制白蠟器、玩具及某些量器。 二、錫銻合金,通常還含有銅(例如,不列顛合金),用于制餐具及軸承等。 三、錫鉛銻合金,有時也含有銅(例如,錫基減摩合金),用于制造鑄件(特別是軸承)及作密封件。 四、錫鎘合金,有時也含有鋅,用作減摩合金。 * * * 本章包括: (一)未鍛軋錫及錫廢碎料(品目80.01及80.02)。 (二)一般通過滾軋或擠壓品目80.01的未鍛軋錫制得的產品(品目80.03及80.07);錫粉及片狀粉末(品目80.07)。 (三)管子、管子附件以及未列名品目80.07的其他制品。品目80.07包括所有其他錫制品,但第十五類注釋一所列的物品、第八十二章或第八十三章所列的物品以及協調制度其他章更為具體列名的物品除外。 * * * 錫產品及錫制品可以經過各種處理以改善其性能或外觀等,這些處理一般不超出第七十二章總注釋最后部分所列范圍,而且不影響貨品的歸類。 * * * 關于復合制品的歸類,請參見第十五類總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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