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關稅征管司關于執行“十四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管函〔2021〕148號)
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落實《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將政策執行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十四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不限定享惠的種子種源進口單位。《進口種子種源免征增值稅商品清單》(以下簡稱《商品清單》)由農業農村部會同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林草局制定印發。
二、對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申報進口《商品清單》所列商品的,進口單位應向主管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主管海關對照《商品清單》對進口單位的減免稅申請進行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征收關稅;不符合規定的照章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納入減免稅系統管理,征免性質為:進口種子種源(簡稱:種子種源,代碼:811);對應監管方式為:一般貿易(代碼:0110)。
三、2022年版《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將于2022年1月1日起實施,《商品清單》中稅則號列將相應調整,由農業部牽頭另行公布。?
對于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申報進口《商品清單》所列商品的,進口單位無需在貨物申報進口前向主管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應按規定直接向申報地海關辦理進口貨物申報手續,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照章征收關稅;進口貨物報關單的監管方式欄填寫“一般貿易”(代碼:0110),征免性質欄填寫“種子種源”(代碼:811)。
四、對于2021年1月1日至第一批《商品清單》印發之后30日內申報進口屬于《商品清單》范圍的種子種源,已征的應免進口環節增值稅依進口單位申請準予退還。申請退稅的進口單位取得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十四五”期間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項下進口商品已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未抵扣情況表》后,于第一批《商品清單》印發之日后6個月內向主管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
五、對于2021年1月1日至第一批《商品清單》印發之后10個工作日內申報進口,已憑稅款擔保進口的種子種源,進口單位應向主管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手續,取得《征免稅確認通知書》后,向申報地海關辦理征免稅及擔保核銷手續。
六、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種子種源辦結進口放行手續后,海關不再按特定減免稅貨物進行后續監管。
各海關在執行中如遇有問題,請及時向總署(關稅司)反映。
特此通知。
關稅司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