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調動人民群眾舉報涉成品油走私違法犯罪積極性,嚴厲打擊成品油走私違法犯罪,切實維護我省經濟和社會秩序,根據公安部、海關總署、全國打私辦的統(tǒng)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以及《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一、獎勵對象
通過信件、電話或網絡等方式向廣東省公安廳舉報本省范圍內涉成品油走私線索,符合獎勵條件,由省公安廳給予獎勵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舉報人”)。
與履行打擊走私職能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二、獎勵原則和條件
(一)舉報獎勵的原則
1.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于匿名舉報的,在破案后能夠聯(lián)系到舉報人,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2.同一線索由多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多人舉報但是舉報內容有重大區(qū)別,對于案件查處確有不同幫助的,酌情分別給予獎勵。
3.同一舉報人在多地多部門舉報同一線索的,不重復獎勵。
4.舉報人應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到省公安廳,憑本人身份證明領取獎勵,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二)舉報獎勵的條件
獎勵舉報涉成品油走私,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明確舉報對象、具體舉報事實;
2.舉報內容未被公安機關掌握,或者公安機關雖已掌握,但是舉報人反映的內容更為具體詳實且在案件偵破、擴線經營、深挖幕后犯罪嫌疑人中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3.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并據此破獲涉成品油走私案件或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
三、獎勵范圍
(一)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犯罪嫌疑人及在辦涉成品油走私案件的在逃嫌疑人線索;
(二)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船舶(含“三無”船舶)、車輛(含粵港、粵澳兩地牌車輛,下同)線索;
(三)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油庫、油罐線索;
(四)提供涉成品油走私的“黑油站(點)”、流動“黑油車”線索;
(五)提供非法“紅油”脫色工具、設備線索;
(六)提供其它涉成品油走私的重要線索。
四、獎勵標準
舉報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并予立案(或其他行政執(zhí)法部門立案,下同),按該案查獲成品油變價收入的10%以內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下同)。除此之外,按以下標準對舉報人予以追加獎勵:
(一)舉報涉成品油走私犯罪團伙線索,經查證屬實并追究刑事責任,涉案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獎勵5至10萬元;涉案金額1000萬元以上(含)的,獎勵10至20萬元;案情特別重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獎勵30萬元。
(二)舉報涉成品油走私的船舶(含“三無”船舶)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立案并予查扣的,按船舶噸位大小給予獎勵,50噸以上(含)的給予5萬元/艘獎勵,50噸以下的給予2萬元/艘獎勵。
(三)舉報涉成品油走私的車輛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立案并予查扣車輛的,按車輛載重量給予獎勵,10噸以上(含)的給予3萬元/輛獎勵,10噸以下的給予1萬元/輛獎勵。
(四)舉報涉成品油走私的油庫、油罐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立案并予查封的,查封油庫給予5萬元/個獎勵,查扣油罐給予1萬元/個獎勵。
(五)舉報涉成品油走私的“黑油站(點)”、流動“黑油車”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立案并予查封(扣)的,給予2萬元/個“黑油站(點)”獎勵,給予1萬元/輛“黑油車”獎勵。
(六)舉報非法“紅油”脫色工具、設備線索,經公安機關查證屬實、立案并予查扣的,給予2萬元/臺(套)獎勵。
五、附則
(一)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完善舉報記錄、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發(fā)放等制度。
(二)公安機關相關工作人員應當為舉報人嚴格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信息、舉報內容和獎勵金額等情況,違者按相關規(guī)定嚴處。
(三)各地級以上市公安局應當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的舉報獎勵辦法。
(四)本辦法由廣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自2019年10月22日起試行,有效期3年。
舉報途徑
舉報電話
020-83111273,020-83923862
電子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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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越秀區(qū)東風東路698號807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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