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在蘇州局機關規范行政復議行為,明確行政復議工作職責,保證行政復議工作及時準確,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實際,制定本規則。
一、蘇州局復議機構是誰?
法規處是復議委員會的工作機構,承擔由本局負責的復議案件的審理工作。
有關業務處室協助法規處審理與本處室業務有關的復議案件。
二、蘇州局行政復議的程序是怎樣的?
1.當事人依法向蘇州局提出的復議申請,由法規處統一簽收,辦公室及相關處室收到向本局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應于收到之日當天即轉送法規處簽收。
2.法規處對復議申請應依法進行審查,在本局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如下處理:
(一)復議申請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提出受理意見,報分管局長審定;
(二)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見,報分管局長審定;
(三)復議申請書未寫明主要事項的,應提出限期補正的意見,所限補證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當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上述處理意見,法規處應在本局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制作法律文書,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
3.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應當予以受理的復議申請,法規處在向被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的同時,應要求被申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日內寫出答復書,被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不能遞交答復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4.法規處認為在規定時間內不能完成復議工作的,可根據有關規定在復議期限屆滿前五天,提出延長復議意見,報分管局長批準,并由法規處書面告知復議申請人及被申請人。延長復議期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法規處根據第八條規定制作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交分管局長簽發。
三、蘇州局行政復議案件需要集體討論嗎?
1.法規處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復議期限屆滿前十天擬定審理意見,并組織局復議委員會委員進行集體審議,參加集體審議的委員名單由法規處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及通知。
2.法規處認為復議案件情況簡單的,可以直接擬定審理意見并報分管局審定。
四、行政復議可以撤回嗎?
在復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要求撤回復議申請的,可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申請撤回復議。申請人口頭申請的,應記錄在案,并經申請人簽名、蓋章或以錄音等方式留存證據。
五、這一規則何時開始實施?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時間為二0一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