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蘇州市養犬管理條例》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修訂后的條例有哪些改變?設立了哪些新制度?怎樣為養犬拴上法治“牽繩”?請看以下解讀:
問:本市養犬需要進行狂犬病疫苗免疫嗎?在哪里進行免疫?
答:本市養犬需要對犬只進行免疫。修訂后的條例規定:本市依法對飼養的犬只實施動物狂犬病強制免疫。
對犬只犬齡滿三個月或免疫間隔期滿的犬只,養犬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犬只注射獸用或狂犬病疫苗,取得畜牧獸醫部門印發的動物狂犬病免疫證明。畜牧獸醫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種的原則設置犬只狂犬病免疫點,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動物診療機構開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種工作,并向社會公布。
問:本市養犬需要登記嗎?在哪些地點可以辦理養大登記?
答:本市養犬需要登記。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本市實行養犬登記制度。養犬人應當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條例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養犬登記,取得養犬登記證。未經登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飼養犬齡超過四個月的犬只。
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布養犬登記辦理場所,并會同畜牧獸醫部門采取措施,逐步實現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與養犬登記在同一場所辦理。
公安機關應當利用網絡信息平臺為辦理養犬登記、延續、變更、注銷等手續提供便利。
問:蘇州市養犬有數量限制嗎?已經辦理養犬登記的如何處理?
答:蘇州市實行重點管理區內一戶一犬制度。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養犬重點管理區域內個人飼養犬只的,每戶限養一條。超過限養數量的犬只,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辦理登記的,可以繼續飼養。
養犬重點管理區域由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城鎮建設現狀、人口居住密度等情況確定、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問:單位可以養犬嗎?
答:需要對場所進行養犬護衛的單位可以養犬,但犬只不得帶至所護衛場所以外的地區。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單位飼養的護衛犬只不得離開護衛場所。
因免疫、診療等需要離開護衛場所的,養犬人應當將其裝入犬袋犬籠。
問:蘇州健身步道很多,可以帶狗一起走走嗎?
答:健身步道不可以帶狗狗一起遛遛的。
修訂后的條例規定:禁止攜帶犬只進入飯店、園林、封閉式公園、健身步道、機關、學校、幼兒園、青少年活動中心、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養老院、醫院、圖書館、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影劇院、體育場館游樂場、候車(機、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購物中心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上述單位、場所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識。
問:犬只傷人后如何處理?
答:養犬人要嚴格管理自己的犬只。如果犬只傷人了,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先行墊付醫療費用,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過錯造成傷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更重要的是,公安機關要將傷人犬只實施收容,由畜牧獸醫部門對犬只連續進行醫學留驗觀察十日,有關檢查、飼養等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問:養犬人會因為違法養犬行為影響到自己的信用嗎?
答:違反本條例規定,養犬人受到三次行政處罰或者具有違法飼養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并傷害他人情形的,公安機關對養犬人終生不予辦理養犬登記。
相關處罰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按照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違法行為人為流動人口的,相關處罰信息一并納入流動人口積分管理。
問:從事犬只銷售、診療、展覽、美容、寄養、訓練等經營活動,有哪些要求?
從事犬只銷售、診療、展覽、美容、寄養、訓練等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防疫、檢疫等有關手續。
銷售犬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動物防疫工作,如實記錄犬只的品種、數量和流向,告知買受人本市養犬管理的相關規定,并接受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畜牧獸醫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向個人銷售大型犬只、烈性犬只。
禁止在住宅樓、辦公樓內從事犬只銷售、診療、展覽、美容、寄養、訓練等經營活動。
從事犬只經營活動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環境。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個人銷售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