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聚焦企業關切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政策落實的通知》(國辦發〔2018〕104號)、江蘇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意見》(蘇發〔2019〕3號)及蘇州市監察委員會、蘇州市司法局《關于規范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實施意見》(蘇司〔2020〕23號)精神,進一步探索實施包容審慎監管,實施全市市場監管系統不予處罰事項的清單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江蘇省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規定》,制訂本指導意見。
一、準確區分概念與適用依據
(一)不予處罰的概念與適用依據。不予處罰指市場監管部門在開展執法檢查過程中,經調查認定市場主體存在輕微違法行為,經批評教育、告誡引導或責令整改,市場主體及時主動糾正且沒有造成明顯危害后果的,市場監管部門不再予以處罰。對市場監管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過罰相當原則”、“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及“不予處罰”規定的細化和明確,是進一步優化營商法治環境、積極回應市場主體關切、更大程度釋放市場主體活力和促進執法環境改善的切實舉措。
在相關法律法規有單獨規定時,可以依據該規定作出責令改正、責令限期改正、不予處罰等處理決定;在相關法律法規沒有單獨規定時,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作出不予處罰等處理決定。
(二)不予處罰與“減輕處罰”、“不得給予處罰”的區別。減輕處罰是指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依法在行政處罰的法定最低限度或種類以下適用處罰。對當前全市市場監管系統中涉及投訴舉報較多的廣告違法、食品標簽違法、超過保質期及適用《食品安全法》第136條規定的輕微違法行為,各單位在適用減輕行政處罰裁量時可以參照蘇市監管法發〔2019〕1號答復、蘇市監管食經函〔2019〕14號執行。
不得給予處罰是指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違法行為不成立的,行政機關依法不得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罰。
二、指導原則和要求
(一)依法監管。堅持依法監管,確保執法有據、程序合法,處理結果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切實守好市場監管重點領域的安全底線,嚴厲懲處觸及安全底線、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嚴重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等領域的違法行為。
(二)包容審慎監管。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于免予行政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通過責令改正、批評教育、指導約談等措施,促進市場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三)嚴格程序。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違法行為立案調查后,認為符合本指導意見規定情形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對符合不予處罰規定的案件,應當制作案件終結報告,報核審部門進行法制審核,經集體討論批準后,按《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的程序及相關格式文書要求,制發《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及《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日常監管部門應加強對不予行政處罰管理相對人的行政指導力度,引導其守法規范經營。
三、適用范圍與條件
市場監管系統實施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的《指導意見》適用于蘇州市市場監管系統行政執法工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市場監管系統原各單位現行有效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相關規定與本《指導意見》不一致的,適用《指導意見》規定。市場監管系統不予處罰的輕微違法行為事項實行清單化管理,清單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及執法實踐適時予以調整。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對《指導意見》施行以前發現的當事人違法行為,尚未作出處理決定且符合《指導意見》明確的免罰條件的,適用《指導意見》。
附件:蘇州市市場監管系統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事項清單(60項)
附件:涉企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