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推進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建設,提高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和《蘇州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局行政執法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機關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個環節,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公開、公布有關行政執法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合法、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本局各執法機構依照“誰執法、誰公示、誰審查、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客觀、及時地公示行政執法信息。
第五條 ?事前公示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主體和人員: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具體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機構名稱、辦公地址、聯系方式和行政執法人員姓名、行政執法證號、行政執法類別等;
(二)職責權限:行政執法事項、行政執法崗位責任等;
(三)行政執法依據:實施行政執法事項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委托執法協議或者文件等;
(四)行政執法程序:行政執法流程圖、行政執法程序、期限等;
(五)隨機抽查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比例、方式等;
(六)救濟渠道: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方式和期限等;
(七)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前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六條? 事中公示內容包括:
(一)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活動時,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出具行政執法文書。國家規定統一執法服裝、執法標識的,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標識;
(二)政務服務窗口應當明示當班工作人員姓名、服務工號、崗位職責;行政許可或者服務事項的名稱、受理機構名稱、審批機構名稱;辦事指南、申請材料示范文本、辦理進度查詢、咨詢服務等信息;
(三)依法告知當事人行政執法的事實、理由、法律依據、擬作出的執法決定,享有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申請回避、救濟途徑等法定權利和依法配合行政執法等法定義務;
(四)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七條 ?事后公示內容包括:
(一)雙隨機抽查情況及抽查結果,行政檢查結果;
(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執法決定;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事后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第八條 ?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開的方式公開行政執法決定(結果)。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開行政執法決定的,應當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文號、案件名稱、當事人姓氏或者名稱、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執法決定、執法主體名稱、日期等。
第九條 ?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公開時,應當隱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行政執法決定相對人(個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通訊方式、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動產或者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財產狀況等;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隱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開:
(一)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四)公開后可能影響其他案件調查處理的;
(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依法公開。
第十一條 ?各執法機構應當于每年1月20日前向法規處報送上年度行政執法總體情況有關數據。由法規處會辦公室依規定在互聯網公開。
第十二條 ?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統一的行政執法公示平臺為主,可以辦公場所、政府或者執法機關門戶網站等為補充,不斷拓展公開渠道和方式,全面及時公開行政執法信息。
辦公場所主要包括辦事大廳公告欄、服務窗口的電子顯示屏、觸摸屏、信息公開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咨詢臺等。
第十三條 ?事前或事后環節的行政執法信息,應當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應當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 ?事前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發生變化時,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對已公開的信息進行調整更新,并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公開。
行政執法決定(結果)因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或者被確認違法的,執法機構應當及時撤回原行政執法決定信息,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信息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當事人認為與其相關的行政執法信息有誤、向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異議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進行核實。經核實,異議屬實的,應當及時更正并告知當事人;異議內容不實的,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企業經營異常名錄依照《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公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行為,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