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數據治理體制機制
數據治理需要各部門各單位明確職責并協同配合,《條例》規定了相應工作機制。一是強化政府對數據工作的領導,第四條規定:將數據開發利用和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數據產業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數據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數據開發利用、產業發展、區域協同和數據安全等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并強調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實行數據工作與業務工作協同管理。二是厘清部門職責,第五條明確數據主管部門和網信、公安、國家安全以及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數據監督管理相關工作。三是明確了公共數據的責任主體,第八條規定大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數據管理的統籌、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本行業、本領域公共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
二、探索推進數據分類和價值實現
《條例》是國內首部按照中央深改委最新精神,全面規范公共數據、企業數據和個人數據的綜合性地方性法規,在第三條首創性地對三類數據分別進行定義。第二章“數據資源”,除了對公共數據的歸集、共享、開放等方面進行了新的探索外,還率先對企業數據和個人數據的創新應用、價值實現等作出規定。為了多措并舉促進企業合規釋放數據價值,《條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支持企業數字化改造,推動企業提升數據管理能力,鼓勵企業數據共享開放。為了處理好個人數據保護和利用之問的平衡,探索以人為本的個人數據管理模式,《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鼓勵自然人聚合來源于多個途徑的其個人數據,并在保障安全、基于授權的前提下,參與數據創新應用,實現個人數據價值。
三、加快培育數據要素市場
數據是數字經濟時代的關鍵生產要素,為了加快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促進市場主體實現數據要素價值,《條例》第四章從五方面支持本市數據要素市場發展:一是加強市場主體培育,鼓勵市場主體有序參與數據要素市場交易。二是加快建設數據交易市場運營體系,發展數據交易服務機構。三是規范市場主體的數據交易行為,明確三種禁止交易的情形。四是探索構建數據資產評估制度,開展數據資產憑證試點,加強對數據交易價格的指導。五是加強對數據要素市場的監管。
四、規定“數據賦能發展”系列舉措
為引導數據資源開發應用,促進數據要素發揮作用,《條例》第三章規定了“數據賦能發展”系列舉措,推動數據在經濟、鄉村振興、金融、生活、政府公共事務、社會治理、工業應用、城市建設等方面發揮作用,并為打造“蘇周到”“蘇商通”提供法律支撐。《條例》第五章規定了諸多保障數據工作的舉措,從基礎設施綠色發展、資金投入、優化布局、人才保障、標準化建設、知識產權保護等鄉角度進行規范,全面促進數據事業產業發展。
五、多重維度推進數據權益保護
保護數據權益是促進數據有序流動、實現數據要素價值的墊礎。《條例》圍繞數據產權分置運行、大數據“殺熟”、個人數據維權,從不同層面對數據權益保護作出規定,一是根據中央深改委會議精神,在第六條規定了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鼓勵各主體通過實質性加工和創新性勞動形成數據產品和服務,并獲取合法收益。二是對大數據“殺熟”作出禁止性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數據處理者不得利用數據分析對平等條件的對象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三是針對數據侵權維權難問題,第六十八條規定了公益訴訟制度。
六、切實筑牢數據安全底線
數據安全是數據管理的底線。《條例》在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上位法的框架下,結合我市實際,構建完備的數據安全防護體系。一是第五十三條規定:本市實行數據安全責任制,數據處理者是數據安全責任主體。二是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規定建立分類分級保護、安全風險評估、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等制度。三是針對企業和個人數據安全,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分別規定:鼓勵企業加強數據安全防護措施、個人有權請求刷除個人信息,并對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進行了規范。四是第六十四條規定數據處理者應當建立數據銷毀規程,構建數據管理的完整閉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