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供港澳凍肉禽的包裝箱嘜頭及商檢證書有關事項的規定
(1995年3月15日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1995〕外經貿管發第99號公布 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為了保證對香港、澳門地區凍肉禽的正常供應,確保商檢證書和出口貨物相符,一證一貨。現將供港澳凍肉禽的包裝紙箱嘜頭標記、商品名稱及商檢證書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凍肉禽出口包裝紙箱嘜頭標記印刷要求
(一)包裝紙箱嘜頭必須標明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其他有關單位的代號、廠代號、生產日期和發運批次。
編排順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其他有關單位的代號(前二個字的漢語拼音的首位字母),日期(日、月、年),廠代號(生產加工凍肉禽工廠的商檢注冊編號末尾兩位數)和發運批次。
(二)包裝紙箱嘜頭的刻制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其他有關單位的代號,廠代號、生產日期和發運批次,應用膠面板以漢語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數字刻制,印章的每個字寬1CM,高2CM,印字顏色應用紫藍色,嘜頭刷印在紙箱正面上方LOT后面,紙箱LOT字樣應改印在商品品名下方。
(三)申請報驗必須填寫嘜頭
各出口單位在申請報驗時,必須將紙箱上刷印的嘜頭(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其他有關單位的代號、廠代號、生產日期、發運批次)填寫在申請報驗單上。
(四)商檢證書上必須打印包裝箱嘜頭
為了做到貨證相符,商檢機構須在商檢證書上打印申報單位填寫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或其他單位的代號、廠代號、生產日期、發運批次,確保一證一貨。
(五)嘜頭號碼器的制作
對港澳出口凍肉禽包裝箱用的嘜頭號碼器由各出口單位定制。生產加工凍肉禽的工廠需要嘜頭號碼器,向有關出口經營單位聯系訂購。
二、商品名稱和編碼的規范
各出口單位在申請報驗填寫商品名稱時,必須按外經貿部《出口許可證管理商品分級發證目錄》〔(1994)外經貿管發第698號〕規范的商品名稱,商品編碼填寫,并注明具體規格。
三、出運期限
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的凍肉禽,發貨人應當在商檢證書簽發之日起60天內報運出口,逾期報運出口的,發貨人必須重新向商檢機構報驗。
四、本規定從1995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