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7日至9日,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空間資產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會議在柏林召開,參加會議的包括12個國家的政府代表、19個國際空間和融資機構的代表共計50余人。商務部、外交部組成的代表團參加了此次會議。
本次會議的目的是,促成政府和業界就《議定書》現存的幾個爭議較大的問題達成共識,為明年初召開第三次《議定書》政府專家會議作準備。會議情況如下:
一、關于空間資產的定義是否應包含零部件
2007年在紐約召開的政府和業界研討會上,多數意見認為,《議定書》對“空間資產”的定義過于寬泛,建議縮小定義的范疇?;谶@個共識,此次會議主要圍繞“零部件”問題進行了討論。部分代表提出,適用于《議定書》目的的零部件應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可被獨立識別;二是可被獨立操控。對于無法被獨立操控的零部件,設定單獨的國際利益對債權人沒有實際意義,因為其違約救濟的行使有很大的局限性。此意見得到大多數國家的贊成。
有代表指出,在空間資產的定義中引入零部件會帶來一個新問題,即在相關部件或相關系統上分別設定的國際利益的沖突問題。通常一個衛星上有多個收發機,以單個收發機為擔保財產的融資和以衛星本身為擔保財產的融資可能同時存在,如果后者的債務人違約,根據《移動設備國際利益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規定,債權人有權控制擔保財產并將其移走,這必然影響該衛星上收發機的使用及其上的國際利益。為此,建議《議定書》規定,“債權人行使《公約》第三章規定的違約救濟措施不應當影響與擔保財產物理連接的空間財產的使用、其上的國際利益及其他權利?!辈糠执韺Υ顺址磳σ庖?,認為此規定會嚴重影響債權人的權利實現,不利于促進融資的便利化??臻g資產相關聯部分的債權人之間的權利順位問題完全可以通過交易安排來解決。實踐中,后發生的融資合同的債權人通常會通過提高利息等方式將其權利實現的風險成本轉嫁給債務人。
二、關于債務人權利和相關權利是否可以登記國際利益
有代表認為,《議定書》不應當將債務人權利和相關權利納入調整范圍,其理由是:第一,《公約》的第二條第二款將可設定國際利益的客體表述為“物體”(object),不包括“權利”,《議定書》應與《公約》保持一致。第二,在債務人權利上設定國際利益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利益,賦予債權人收取債務人因經營和使用空間資產獲得的收入或利潤的權利?!豆s》的違約救濟一章中對此已有規定,無需再對債務人權利進行國際利益登記。對此,部分代表持不同看法,認為債務人權利是擔保財產商業價值的主要組成部分,應允許在其上登記國際利益,但該登記并不是單獨的,而是作為某一資產國際利益登記的一項附屬記錄。
對于相關權利的移轉問題,多數意見認為,因相關權利涉及到各國政府的授權或許可,應當交由各國的國內法決定相關權利的可轉讓程度。
三、關于公共服務的問題
各方一致認為,公共服務應交由政府專家會議討論決定,在本次會議上不做結論。有代表指出,空間資產在提供公共服務方面承擔著重要角色,《議定書》對此做出規定是十分必要的。還有代表提出,債權人因公共服務無法行使必要的救濟措施導致利益受損時,其有權要求國家支付足額補償。
四、關于以登記為目的的空間資產識別問題
部分專家提出,空間資產的識別包括以簽訂合同為目的的識別和以登記為目的的識別。前者用于確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融資關系,僅作一般性描述即可(如確定為某一類別的空間資產或者確定為所有現有的和未來將取得的空間資產),這樣可以避免締約之后債務人每取得一個空間資產都要再次簽訂補充合同的麻煩。后者因關系到權利順位,則必須達到可獨立識別的要求。為此,建議借鑒《盧森堡鐵路車輛議定書》的做法,對兩種情況的識別分別作出規定。對于以登記為目的的識別要求,應在《議定書》中規定須包含的最基本信息,而不應全部交由監管機構制定的管理規定來解決。此建議未引起爭論。
五、關于保險公司救助利益的保護問題
救助利益是指,保險公司為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衛星上的利益進行保險,約定的損失一旦發生,保險公司按照全額損失賠付后取得的受償權利。此利益的實現有兩種途徑:一是取得衛星的所有權;二是從該受損衛星的運營產生的收入中分取一定的百分比(與航空器等不同的是,受損的衛星通常仍具有一定的商業價值)。保險機構的代表提出,由于救助利益不屬于《議定書》的調整范圍,無法通過國際利益登記得到保護,建議議定書將救助利益設置為單獨的登記種類。部分代表提出,應在現有體系下考慮救助利益的保護問題,不宜設定新的登記類別。
最后,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向各國代表通報了下一步工作安排,表示將于年內落實有關問題的解決方案,并計劃于2009年春季召開第三次政府專家會議,對《議定書》進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