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和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我國企業的國際市場開拓能力及國際化經營能力得到了進一步的增強。
為貫徹大經貿戰略,推動外經貿企業和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實施市場多元化,增加我國商品在國際市場的占有率,現對我國企業在境外(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設立貿易公司和貿易代表處的審批做如下規定:
一、企業申請在境外設立貿易公司和貿易代表處的資格
(一)具有經國家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部門批準的外經貿經營權。外經貿公司須從事對外經貿業務3年以上;自營進出口生產企業自獲得經營權后,須從事對外經貿業務1年以上;
(二)遵紀守法,資信良好;
(三)有相應的人才、資本和國際化經營能力。
二、企業在境外設立貿易公司和代表處須事先征求我有關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意見。
三、申請在非敏感、非熱點國家或地區設立貿易公司和貿易代表處,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企業自行決定,并在形成決定之日起30天內,由企業徑向外經貿部備案登記,領取批準證書:
(一)企業上年度進出口總額在5000萬美元(含5000萬美元)以上;
(二)企業上年度出口額在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以上;
(三)對擬設立公司或代表處的國家或地區的出口額連續3年在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以上。
(四)國家批準的企業集團。
企業備案材料包括:
(一)在境外設立貿易公司及代表處備案表;
(二)企業上年度進出口總額統計報表、上年度出口額統計報表,近3年對擬設立公司或代表處的國家或地區出口額統計表;
(三)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的意見函;
(四)外派人員構成及主要負責人簡歷;
(五)境外公司章程或代表處工作條例。
接到備案材料后,外經貿部在7個工作日內為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批準證書。
四、尚未達到第二條第(一)、(二)、(三)款條件的企業申請在非敏感、非熱點國家或地區設立貿易公司和貿易代表處的,由企業向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主管部委(以下簡稱主管部門)申報。由主管部門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后審批。有關主管部門將審批意見、設立境外貿易公司或代表處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及境外公司章程副本等報外經貿部備案,并申領批準證書。
五、凡申請在未建交國家和敏感、熱點國家或地區設立貿易公司和代表處的,一律由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或其主管部委轉報外經貿部。外經貿部負責審批并頒發批準證書。
六、企業領取批準證書后,應持批準證書在1年內辦理我海關、外匯、銀行及人員外派管理等有關部門的手續,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七、境外貿易公司和代表處不得以個人名義在國外注冊。如情況特殊,確須以個人名義注冊的,須按國家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八、境外貿易公司和代表處在境外進行非貿易投資,設立境外非貿易企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報批。
九、對違反上述規定,不履行國內審批手續,擅自設立境外貿易公司或代表處的企業,外經貿部將視情節對其進行行政處罰、對其中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要通報有關執法部門,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十、凡已發文件中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十一、本規定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