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20年11月29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法),國務院對與外商投資法不符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
一、對22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二、廢止《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伙企業管理辦法》(2009年11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7號公布)。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節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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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一)舉辦全部或者部分由臺灣同胞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以下簡稱臺灣同胞投資企業)”。
刪去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八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臺灣同胞投資企業依法享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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